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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一物流公司安全员多方打点拿下"超载月票" 获刑1年8个月

月票原本是生活中的一种优惠支付方式,但在娄底市车辆超限超载和家检测站原副站长周某光眼中,“月票”就是他的饭票。

他负责的检测站专门检测车辆超限超载情况,高速公路上货车超载怎么办?找检测站买个“违规月票”,超限超载的车辆一个月内就能畅行无阻。

娄底市金惠物流有限公司的安全员石某了解了其中猫腻后,为保证公司车辆不被查处,一边向交警送上“慰问金”,一边向路政部门“买月票”。

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娄底报道

“查车拦车时,看见印有‘金惠’字样的货车,一般放行,不拦不查。”王某曾是娄底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六中队的负责人,自2014年起,长达两年的时间里,王某给娄底市金惠物流有限公司开启了“绿灯”,让该公司的超载车辆不被查处。

该公司的安全员石某是个很“懂味”的人,逢年过节就前往中队送上“慰问金”。

为了解决公司货车超限超载带来的麻烦,石某操碎了心。他不仅把“慰问金”送到娄底市公安局交警直属一大队、二大队下属的5个中队,还买了娄底路政和家检测站的“月票”,一台车每个月交几百元,就不会被查处。

近日,经娄底市双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石某犯对单位行贿罪、行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送交警“慰问金”后不再被查处

石某所在的金惠物流公司,公司名下的货车司机每个月交1300元到公司,这笔钱就是所谓的“协调费”,也就是送给交警的“慰问金”。

作为公司安全员的石某拿到这笔钱后,会去“跑关系”,让公司货车不会因为超载、限载被处罚。“这笔钱不是送给中队长的,而是送给中队的。”石某称,送了“慰问金”之后,娄底交警基本没有再查过金惠物流公司超载的车辆了。“即使有时候查到了,也只是扣下司机的行驶证,我把协调费送去后就直接将证件给我,没有作任何处罚。”

肖某曾经是娄底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六中队的中队长。2010年8月起,石某连续3年逢年过节给他们中队送2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慰问金”。“慰问金”的用途,肖某记得很清楚:用于安排民警、辅警早餐,或者统一行动时的夜宵,大概2万元;给民警辅警私家车加油,大概2000元;每个执勤点发放拆卸摩托车伞具的工具共8套,1600元;执勤民警辅警受伤慰问,累计2000元;自己没有拿一分钱。“我们中队查处过金惠公司的车超载问题,有时是降低处罚标准,有时直接免除处罚。”

2014年3月,王某担任了娄底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六中队的负责人。“石某送的‘慰问金’,我没有直接发放,主要用于中队工作期间加班、工作时的误餐费和夜宵,我没有据为己有,基本上花完了,没有账目。”王某称,他们中队的职责是保畅疏堵,处理交通事故,很少查超载问题。“有时查车拦车时,看见印有‘金惠’字样的货车,一般放行,不拦不查。”

曾经担任娄底市交警一大队五中队中队长的胡某说,他把“慰问金”用于中队伙食费,全中队都知道。“我们中队查到过金惠物流公司车辆超载问题,只按高速出口过磅数量进行处罚,没有再重新过磅称重。”

据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上半年至2014年6月,石某为了让金惠物流公司的超载车辆不被交警部门查处,多次送钱给娄底市公安局交警直属一大队、二大队下属的5个中队,共计13万元,均被各中队用于平时加班吃饭、工作餐等支出。

路政人员卖“月票”还开发票

2010年上半年至2014年5月,石某负责金惠物流公司与路政、交警等部门的协调工作,其中包括与娄底路政和家检测站的协调工作。为了金惠公司的车辆能在和家检测站购买“月票”且得到优惠,石某共送给娄底市车辆超限超载和家检测站原副站长周某光现金5000元和6000元购物卡。

到底什么是“月票”?石某称,和家检测站下面有5个中队,2010年上半年石某到金惠公司上班后,约了5个中队中队长吃饭,和他们谈好,由石某代表金惠物流公司每个月缴纳一笔费用给5个中队的其中一个中队,即俗称的“月票费”。“他们5个中队轮流收取并当场开具手撕发票,我再给公司的各个货车司机,这样就不会查处我们金惠公司的超载超限车辆了。”

石某称,他们商量按每月每台800元标准到5个中队其中的一个中队买“月票”,每个中队一个月买一次,这种方式只持续了三个月,共交纳4.8万元。“后来这些中队长不同意我们公司买‘月票’了,周某光和另一人带我到一楼财务室,说以后按四轴每台600元和六轴每台800元的标准买‘月票’,每个月月底交车号表和‘月票’钱。”

2012年下半年,挂靠在娄底市金惠物流有限公司的40余台河南货车运输钢坯到涟钢加工并运输至广东,被告人石某与司机协商按每台车800元/月的价格收取司机方的协调费,石某负责协调与和家检测站的关系以及缴纳“月票”。

为了购买“月票”优惠并从中获利,石某找到周某光商议每月按照保底缴纳2万元的方式交“月票”。周某光称,因为这批河南货车运输时间比较多,每个月在娄底时间不固定,石某有时没有及时购买“月票”,没有及时购买“月票”的货车经常因超载被抓。“石某希望买‘月票’,优惠一点,承诺赚了钱给我一份。”周某光给其他班子成员做工作后,同意这些河南货车按每台车300元一个月的标准到站里买“月票”。

石某称,他通过金惠物流公司用于和家检测站和交警部门的“月票”费中赚了一二十万元。

判决书显示,周某光同意后,安排了中队长彭某与石某具体对接,石某每月把交协调费给他的河南货车车牌告诉彭某,彭某负责日常执法中少查或不查这些货车的超载超限。货车运输过程中,石某共计送给周某光、彭某共8万元。

据统计,与路政、交警等部门协调工作期间,石某向相关工作人员行贿9.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石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故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周凌如

编辑:刘丹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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