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湖南一男子看情人跳河 法院:救助不力判赔9万元

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娄底报道

2018年5月6日晚,刘某与女友张某一前一后走到了资江一大桥上。

走了一会儿,张某突然跨上大桥护栏,一只手拉住护栏,一只手指着刘某说:“我想不清楚了。”随后纵身跳入资江。看着张某跳江,刘某本想拿出手机报警,可不知为何又将手机放回去了。

原来,张某是已婚之妇,与刘某的婚外情败露后,又被刘某苦苦相逼,最终选择了轻生。而刘某,也因为“反应迟钝,救助不力”被判赔了9万元。

婚外情的败露,情人的苦苦相逼,成了压垮张某内心防线的最后一根稻草。她从桥上纵身跳进了水流湍急的资江。

面对张某的极端情绪,情人刘某显得反应迟钝,捡起张某的包往桥下走去,一时间既没有呼救,也没有报警。张某身亡之后,她的亲属以刘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

近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二审裁定,尽管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刘某无罪,但刘某需要为自己的“反应迟钝”赔偿9万元。

发生争执后情人跨上大桥护栏

在与刘某相识时,张某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与丈夫感情好,两人还有一双可爱的儿女。

2017年11月,在娄底冷水江市一家美妆店做店长的张某与店里的顾客刘某相识了,不久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

此时的他们仍然心存顾及,约定对外隐瞒关系。张某尤其害怕丈夫李某知情,当她对李某隐瞒自己与刘某的关系时,刘某都会配合。因此在李某看来,刘某只是一个常常会往老婆店里跑的顾客。刘某认为自己对张某“够好了”,“张某和她老公视频的时候,我都会主动回避。”

不过两人的关系还是败露了,让刘某更难接受的是,张某还与其他异性保持联系,这让他没能控制住内心的反感情绪,与张某起了争执。此后,张某对刘某的态度开始冷淡起来。

“我感觉她想与我分手,于是不停通过微信、电话联系她,想要确认她的态度并挽留她,但她说顺其自然,冷淡应付。”2018年5月6日16时许,刘某得知张某与美妆店区域经理吃饭去了,多次打电话和发微信要求张某回来给他洗脸,均遭推脱。

当晚,刘某又发现张某在微信上约经理吃夜宵,两人再次发生了争执。刘某在微信中声称,“既然这样的话,就闹个天翻地覆咯”。

22时35分,张某与刘某一前一后从冷水江市资江一大桥旋梯处上了桥由北往南走,走了大约30米,张某突然跨上桥的护栏,分腿坐在护栏上,然后将背包扔在地上,随后双脚跨过护栏,一只手拉住护栏,一只手指着刘某说:“我想不清楚了。”随即,张某跳入资江河。

自称吓蒙了,手机拿出又放回

“我距离张某约两个身位的距离,我以为她是吓唬我,因此没有拉扯她。”张某跳桥之后,刘某称自己“吓蒙了”。他往桥下看了一下,没看清又看一下,然后下意识地将张某丢在桥上的包捡起来,又往河面看了一下,见张某已经浮在水面。“我从裤兜里摸了一下手机,不知为什么又放回去了,没有呼救也没有报警。”

刘某往桥下走,从旋梯处下了桥,来到河堤。当时在河堤边刚好有几个人在聊天。“我们听到河里砰的一声响,几秒钟之后河里在喊救命。我们一边喊救命一边打电话报警。”一名聊天的男子回忆,见同伴脱了衣服准备去救人,他制止了,“喝了这么多酒怎么救,等下两个人都没了。”

他们记得,提着女士包的刘某称“这女子应该会游泳”,状态平静。见河里的女子往下游漂,刘某才请求他们下去救人。三人因喝过酒,且资江河水流急,不敢下水救人。

得知三人已经报警后,刘某在22时42分和48分两次打电话报警。民警赶到后,张某被打捞上岸。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不成立

此后,冷水江市公安局对刘某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该案由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

张某的家属无法接受,提起刑事自诉,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并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冷水江法院一审认为,死者张某系自杀身亡,也无确实证据证明刘某在事发后有阻止他人救助张某的行为,故自诉人控诉刘某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刘某与张某系情人关系,事发前两人有过争吵,张某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攀爬上大桥栏杆,处于危险境地时,刘某认为张某系吓唬他不会真的跳河,未及时拉扯住张某,刘某未尽到谨慎义务,采取积极有效行为阻止对方自杀。张某坠入河中后,虽然当时水流湍急,周围环境救助条件有限,张某能有效救回的可能性不大,但刘某在张某跳河后反应迟钝,未及时呼救以创造一切可能机会,系施救不力。故刘某的行为存在一定过错,酌定其对张某的死亡承担9万元赔偿责任。故判决刘某无罪,赔偿9万元。

张某家属上诉之后,娄底中院审理认为,刘某与张某没有树立正确的婚姻价值观,违背伦理道德,勾搭成奸败露后,双方没有采取正确的处理方式,刘某没有选择悔改思过、息事宁人,而张某选择了自杀身亡,导致了悲剧的发生。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刘某存在故意杀人的动机,也不能够证明刘某具有杀人的直接行为,现场目击证人也不能证明刘某在事发后有阻止他人救助张某的行为,因此,原审法院宣告刘某无罪并无不当。

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判决由原审被告人刘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是妥当的。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红网

作者:周凌如

编辑:谭卫丰

本文为娄底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ld.rednet.cn/content/2020/06/19/7488604.html

相关链接

    频道精选

  • 万宝新区
  • 重要新闻
  • 平安娄底
  • 乐游娄底
  • 质量娄底
  • 治超
  • 公示公告
  • 时评
  • 专题
  • 国内
  • 区县(市)
  • 部门
  • 经济
  • 民生
  • 活动
  • 商圈
  • 红视听
  • 汽车
  • 房产
  • 企业
  • 健康
  • 教育
  • 发现娄底
  • 文化
  • 时政
  • 融媒体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娄底站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