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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星检察:公益诉讼让自动售货机“持证上岗”

红网时刻娄底8月27日讯(通讯员 朱彪 肖婷)近年来,自动售货机的兴起带来了全新的商业零售模式,给人民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运营商的资质是否合格?销售的食品、饮料是否安全、达标?若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该向谁主张权益?这些问题事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引起了检察机关的关注。

调查和督促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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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运营商违法销售食品和烟草。

今年6月,娄星区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娄星区中心城区部分人流密集地的自动售货设备运营商均未在显著位置张贴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经营者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违规销售预包装食品、饮料等,其中部分运营商未公示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未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在无法识别消费者是否成年的情况下销售烟草。自动售货领域存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明,日常监管缺失等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为公众的食品安全留下了隐患,给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造成了不利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6月15日,娄星区检察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加强对自动售货机的日常监管,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检察建议的落实和回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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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后的自动售货机“持证上岗”。

收到检察建议后,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并迅速行动,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食品自动售货机专项检查行动。以酒店、商场、车站、学校等人群密集场所为重点区域,地毯式清查辖区内所有的食品自动售货设备,检查并督促经营者履行备案程序并在售货机醒目位置公示许可证照、设备合格证、消毒记录、食品安全管理员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电话等相关信息。对违法销售烟草的行为,已责令纠正或移送烟草专卖局处理,烟草类商品已全部下架。截至目前,该局共检查食品自动售货机84台,其中2台因未取得许可证照依法查封并予以立案调查。

释法说理

自动售货运营商未张贴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设备无法识别消费者是否成年的情况销售香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娄星区检察院通过发出检察建议,有效地督促了市场督管部门对全区自动售货领域的日常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督促和帮助违法经营者整改。检察建议高效快速形成公益保护合力,既有效整改了违法行为,也切实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来源:红网

作者:朱彪 肖婷

编辑:谭卫丰

本文为娄底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ld.rednet.cn/content/2020/08/28/82587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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