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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星法院:创新运用恢复性司法理念助推生态修复
2019-04-04 18:26:10 字号:

娄星法院:创新运用恢复性司法理念助推生态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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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娄星检察院提起的候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红网时刻娄底4月4日讯(通讯员 张乐琳 梁婧怡)3月27日上午,娄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娄星检察院提起的候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该案由娄星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郭超群担任审判长,娄星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理丽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庭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3月29日,娄星法院对该案宣判,判决:一、被告人候某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二、没收被告人候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750元,上缴国库;三、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候某某停止侵害,赔偿造成的国家资源损失费用人民币75000元(已履行);四、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候某某通过郴州市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五、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候某某在郴州市永兴县太和乡植树造林10亩、印发保护鸮形目动物的宣传资料1000份;六、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候某某承担本案专家咨询费18000元(已缴纳)。

该案系娄底市首例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这一判决体现了娄星法院运用恢复性司法理念助推生态修复,有力宣示了娄星法院坚决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信心和决心,在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路上砥砺前行。

娄星区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通过该案在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中迈出了重要一步,为打造绿色和谐娄星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娄星法院创新对破坏生态文明的犯罪行为坚持惩罚与修复相结合的恢复性司法理念,要求干警在办案过程中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作为生态领域犯罪案件办理的指导理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刑事处罚的同时,更要督促其主动治理被污染的环境、修复被破坏的资源。向嫌疑人传播法律温度,同时在严格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给嫌疑人弥补过错的机会,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进行恢复性补偿工作,让他们通过补植复绿的方式修复受损环境,切实将资源破坏对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损害程度降到最低。

法官说法:该案的判决不仅是对被告人候某某的惩罚,更对其甚至是全社会起着警示、教育的作用。我们就是要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谁受损、谁受益”的原则,让刑事责任人在接受法律制裁的同时,使环境得到有效治理和恢复。因此,对侯某某判处缓刑更有利于恢复性司法的实现,让他更好的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同时通过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以及植树造林、印发宣传册等措施,达到惩治和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生态链:在长期的进化过程中,每只鸮携带着本种群的基础基因以及个体的特殊基因,由此构成该种群的遗传多样性,与其他物种一样,其复杂的基因结构是世上独一无二的,一旦消失,将无法挽回。鸮的生态价值主要体现在生态位上,这包括它对其他动、植物的影响以及所处环境各要素的制约关系,鸮属于高营养级别的夜行性猛禽,位于食物链的顶端,对当地的动物数量起到控制作用,一旦被猎杀,其控制的区域的动物结构将发生剧烈变化,造成一系列对人类不利的后果,替代鸮来维持当地生态环境稳定的费用巨大,无法用数量来统计。

名词释义:恢复性司法在英美法系由来已久,但在我国仍处于新鲜事物。通过本案的审理、判决,能够使人民群众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也让恢复性司法映入人们的眼帘。什么叫“恢复性司法”?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过程中,共同引导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自主修复、替代性修复、生态放流等举措,恢复犯罪行为所损害的生态环境。

来源:红网

作者:张乐琳 梁婧怡

编辑:李梅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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