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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出售猫头鹰 娄底首例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宣判
2019-04-10 18:38:28 字号:

非法收购出售猫头鹰 娄底首例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宣判

红网时刻娄底4月10日讯 3月29日,娄星区法院对候某森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正式宣判。被告人候某森因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没收候某森违法所得750元,上缴国库;责令候某森停止侵害,并赔偿国家资源损失费人民币7.5万元;责令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在当地植树造林10亩、印发保护鸮形目动物的宣传资料1000份……

这是娄底市首例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候某森因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猫头鹰被娄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3月27日上午,该案在娄星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检“两长”分别担任审判长和公益诉讼起诉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和各界群众参加了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月24日,候某森把从他人手中收购来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草鸮3只、领角鸮2只,通过永兴县开往长沙的大巴车运送至长沙汽车南站出售给易某某。经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5只鸟类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猫头鹰。公诉机关认为,候某森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鸮,又称枭,俗称猫头鹰,是夜行性鸟类,大多数种类几乎专以鼠类为食,是重要的益鸟。鸮在长期的进化过程中,对维护其控制区域的生态链起着重要作用。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针对被告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对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以及应当承担的刑事、民事责任等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候某森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娄底日报记者 胡琼露 通讯员 胡婷)

来源:娄底日报

作者:胡琼露 胡婷

编辑:李响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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