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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拉拽驾驶员 涟源男子被判三年二个月
2019-05-13 11:27:49 字号:

公交车上拉拽驾驶员 涟源男子被判三年二个月

红网时刻娄底5月13日讯(通讯员 梁言)5月9日上午,涟源法院公开开庭宣判涟源市首例妨害公共交通安全驾驶案。因在公交车上拉拽驾驶员,被告人刘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刘某的母亲带着孙女、孙子乘坐公交车,因买票问题与司机发生争执,遂找其子刘某来理论。随后,刘某在涟源市马头山大道东轩村路段拦住该公交车,冲上公交车抓住司机衣服前襟使劲往车前方向拖,司机被拖离驾驶位置,右脚离开刹车位置,导致公交车失控向前滑行,当时车内坐有6名乘客,乘客见状连忙上前将刘某拉开,司机才得以重新控制公交车停下并拉上手刹,司机被刘某殴打右脸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拉拽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导致公交车失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法官提醒:公共安全无小事,因个人一时冲动从而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行为,极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造成自身及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希望公众能从“重庆公交车坠江案”等事件中吸取教训,充分认识妨碍公共交通安全行为的严重性、危害性和违法性,遇事保持冷静,共同维护社会安全。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来源:红网

作者:梁言

编辑:袁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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