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娄底城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娄底市实际和“创文管卫”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须依法注册登记、取得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二、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二)不得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和限速装置;
(三)不得加装车篷、伞架、座位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须年满十六周岁,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
(二)主动避让行人,夜间等低能见度情况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
(三)不得酒后驾驶,不得使用手机等电子通讯设备分散注意力、妨碍安全驾驶;
(四)不得搭载十二周岁以上人员,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五)应当在指定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记录,能够确定驾驶人的,依法对驾驶人予以处罚;不能确认驾驶人的,依法对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予以处罚。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0年9月1日
来源:红网
作者:匡伟才 段卓君
编辑:谭卫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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