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娄底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停车场经营者提出如下告诫:
一、必须落实证照齐全。凡在娄底市区范围内开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经营单位,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资格后,方可遵照相关规定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二、严格实行明码标价。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必须在停车场出入口处和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设置价格公示牌,标明停车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服务内容、12315消费维权投诉举报电话、经营单位的服务监督电话等内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其他费用。
三、下列情况不得收取停车费: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不提供合法收费票据的,车辆停放者有权拒交停车费。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收费,由查封、扣押车辆的行政机关承担,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四、严惩价格违法行为。凡是不按规定实施明码标价、不按计时标准收费或者超标准、超范围收费行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若发现停车收费经营者有价格违法行为的,留存相关证据材料,拨打12315消费维权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9日
来源:红网
作者:市场监督
编辑:肖银资
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