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娄底7月22日讯(通讯员 梁言)近日,涟源法院审理一起信息网络犯罪案件,被告人邱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20年5月至9月,邱某在明知他人利用网络从事犯罪活动情况下,仍将本人名下2张银行卡和陈某名下3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流水累计达620万余元。邱某从中获利6000元。
法院认为,邱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随着科技越来越发达,诈骗手段也越来越多,电信网络骗局让人防不胜防,给社会治安和家庭稳定造成严重威胁。而进行电信诈骗离不开信息流和资金流两个要素,因此手机卡和银行卡成为了电信诈骗的重要载体。
千万不要认为没有直接参与诈骗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行为的情况下,仍出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为他人提供便利的,就涉嫌构成违法犯罪,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红网
作者:梁言
编辑:杨雁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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