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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首例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案 检察机关批捕2人
2021-09-18 10:44:03 字号:

娄底:首例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案 检察机关批捕2人

红网时刻娄底9月17日讯(通讯员 江映贵)9月15日,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对犯罪嫌疑人曾某、袁某某批准逮捕。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娄底市首例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案件。

2021年8月18日上午8时至下午6时许,犯罪嫌疑人曾某、袁某某在双峰县梓门桥镇和走马街镇公路边电线杆、沿河竹林及树林内、农田梗上用弹弓枪猎捕鸟类28只,用普通弹弓猎捕鸟类1只,其中在猎捕12只鸟类过程中使用了多媒体诱捕器。后经双峰县林业局鉴定,曾某使用的多媒体诱捕器系《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禁用方法,使用的弹弓系禁用工具。同时,曾某、袁某某猎捕的29只鸟类中,经鉴定,有26只系国家保护的“三有”(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8月19日,双峰县森林公安局对曾某、袁某某立案侦查,9月7日移送批捕。经审查,双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曾某、袁某某违反野生动物管理法规,非法猎捕在野外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遂对其批准逮捕。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成为了社会共识。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即“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为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提供了法律保障。

检察官提醒,野生动物是大自然对人类的馈赠,是维持生态平衡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们要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依法保护野生动物,做到禁止捕杀、食用野生动物,共同维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

来源:红网

作者:江映贵

编辑:李响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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