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红网时刻娄底11月25日讯(通讯员 肖连金)11月23日上午,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响起,由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胡某某、方某某非法狩猎罪案在新化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由县法院院长谭志强担任审判长,县检察院检察长刘誉荣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发表意见。
2021年6月5日,方某某、胡某某通过微信相约到国有新化县大熊山林场大礼工区某处小溪中捕捉蛙类,并于次日晚7点,分别携带头灯、手电筒、蛇皮袋等工具到达该处溯溪捕捉,至午夜时分大约捕捉各种蛙类10斤左右。两人返家途中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清点和后期鉴定,证实两人捕获的101只蛙类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其中棘腹蛙43只、绿臭蛙2只、花臭蛙32只、华南湍蛙24只。
2018年7月3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全省行政区域实施全面禁猎的通告。新化县检察院认为,胡某某、方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均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胡某某、方某某非法狩猎的行为损害野生动物资源,破坏生态系统功能和平衡,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胡某某、方某某应当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费用、鉴定评估费用、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该案诉至新化县法院后,该院组成7人合议庭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方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胡某某、方某某承担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费用5800元、专家鉴定费用2000元,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希望通过本案审理,既让每一个被告都深刻反省自己违法犯罪的危害后果,又让更多群众认识到破坏生态环境需要付出的沉重代价,更对潜在的生态环境破坏者起到震慑和警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蛙类等野生动物都是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对生态系统的功能和平衡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要维护好生态平衡,共同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生态家园。”刘誉荣在出庭意见中说道。
来源:红网
作者:曾宇燕 肖连金
编辑:肖银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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