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娄底1月13日讯(通讯员 张任泊 谢斓)近日,双峰县人民法院梓门法庭审理原告胡某甲与被告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如下:被告曹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胡某甲借款本金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官同志,你们找错人了,我完全不认识原告,我也不欠他任何钱。”当承办法官将原告胡某甲起诉状副本送至被告曹某手中时,曹某毫不犹豫予以否定。承办法官说:“我们依照法定程序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假如真如你所说,你有权追究原告胡某甲的相关法律责任,否则,不管你是否到庭,法院都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2021年12月14日,胡某甲、曹某二人到庭参加诉讼。
在庭审环节,胡某甲出示本案关键性证据,即曹某手写的借条,曹某矢口否认。原来,曹某在写借条时,发现胡某甲年过七旬,便耍了小心机:在借条的名字落款以同音字代替其真实姓名,且在书写身份证号码时故意写错。因此在庭审时,曹某一口咬定借条不能作数。
胡某甲陈述:为了追讨债务,先后10多次租赁摩托车到曹某家催讨,摩托车司机可以作证;其中一次催讨时还与曹某发生纠纷,派出所干警调解时,当时曹某承认借了自己的钱。承办法官告知曹某:“如果你主张借条系伪造,可以申请进行笔迹鉴定。”在铁证面前,曹某才承认出具借条属实,其名字、身份证号码是自己故意写错的。
曹某在承认借条是其本人出具后,在庭审过程中先后提出“出具借条不是本人真实意思表达”“借款系赌债,写了借条但是没有收到款项”等主张,每当承办法官询问曹某是否有相关证据提交时,曹某变得哑口无言。据此,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前述判决。判决送达后,当事人没有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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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任泊 谢斓
编辑:江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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