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娄底1月21日讯(通讯员 张任泊)近日,当事人将一面写着“明察秋毫廉洁高效,执法公正热情为民”的锦旗送至双峰县人民法院梓门法庭,感谢法院高效公正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1年4月22日,彭某乙驾驶小车从自家前坪内倒车至房屋前公路边,停车等候王某甲、朱某甲上车。王某甲从副驾驶位置拉开小车右侧前车门,导致坐在副驾驶位上的彭某之子彭某丙往车外摔倒。由于车辆未熄火且档位仍处于倒车档位置,彭某乙情急之下伸手去拉彭某丙时,操作失误造成车辆加速倒车,车辆右前轮碾压从车上摔倒在地的彭某丙,车身碰撞未来得及上车的王某甲、朱某甲,造成彭某丙当场死亡、王某甲和朱某甲受伤的惨剧。
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彭某乙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彭某乙为肇事小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20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保险期限自2021年4月14日起1年,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王某甲、朱某甲、彭某3人与保险公司在赔偿金额以及理赔责任等方面不能达成一致,遂将彭某乙、保险公司诉至双峰县人民法院梓门法庭。
彭某认为,因其子彭某丙死亡造成各项损失,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余下金额由负全责的彭某乙赔偿,并由保险公司的商业三责险分担其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认为,在事故发生的一瞬间,受害人位于车辆副驾驶座位上,是从驾驶位摔下,不应该转化为第三者,不应在保险公司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此外,原告方的损失是多少?责任如何分担?也是本案争议焦点。
双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认定合理,被告某保险公司对该认定书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法院予以认定。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车辆右前轮碾压从车上摔倒在公路上的彭某丙,造成彭某丙当场死亡”,因此,对保险公司关于彭某丙系车上人员、不赔偿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辩论观点,法院不予支持。庭审还对原告方的损失、责任分担进行依法认定,遂作出如下判决:原告彭某因彭某丙死亡造成损失,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与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合计945138元;原告王某甲、朱某甲的合理经济损失,由某保险公司分别赔偿173465.94元、28727.59元;
本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保险公司依法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方在领取本案全部案款时送来锦旗,于是就出现本文开头一幕。
来源:红网
作者:张任泊
编辑:江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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