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娄底4月2日讯(通讯员 刘超文)4月2日,冷水江法院在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中,针对监护人怠于履行探望、陪伴等监护职责和家庭教育责任情况,向监护人发出了《家庭教育令》,督促监护人积极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细心呵护、积极引导孩子健康成长。这是自202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以来,冷水江法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审理中查明,2015年4月30日,段某珍与段某霞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段某、婚生女段某颖都归男方即段某珍抚养,且口头约定无需女方即段某霞承担抚养费。2017年5月后,段某、段某颖均由段某珍单独抚养,段某霞一直未支付两小孩抚养费,且除在两小孩生日或过年时会买些日常用品看望外,未履行其他监护责任。
鉴于段某霞在与段某珍离婚后,未主动给付两小孩抚养费并疏于联系,未积极参与、配合对段某、段某颖的家庭教育,对小孩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未尽到足够的关心和爱护责任,客观上对段某、段某颖的全面健康成长形成阻碍,属于“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依法应予纠正。冷水江法院遂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依法对失职监护人段某霞发出《家庭教育令》。
《家庭教育令》裁定段某霞要多关注段某、段某颖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与段某、段某颖及其学校老师多联系、多沟通,定期探望、陪伴段某及段某颖,保持至少每周一次的联系频率,关心和了解段某、段某颖成长的详细状况,给予亲情关爱,积极引导孩子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父亲和母亲的共同教育指导才能完整构成家庭教育,在小孩不能独立生活以前,特别要给予孩子足够的陪伴和关爱,这是他们人生路上最需要的宝藏,同为人父母的自己很有感触。”承办法官胡巧丹如是说。
该院副院长廖淑娴指出,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为法院《家庭教育令》的发出提供了规范依据,《家庭教育令》的发出又为家长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提供了有效法律指引,一体形成了“依法带娃”模式,让孩子真正在法治的暖阳下健康成长。
但《家庭教育令》不是一发了之,也不能一发了之。该院正进一步完善司法回访制度,着手出台《关于加强涉未成年案件保护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定期回访孩子的学习成长情况,全程督促监护人对《家庭教育令》的落实。并将向有关职能部门发出开展父母家庭教育知识培训课程等的司法建议,提升父母教育能力,强化“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第一任老师”的教育观念,携手为呵护孩子茁壮成长撑起保护伞。
来源:红网
作者:刘超文
编辑:李响炮
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