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娄底5月6日讯(通讯员 严彩霞 罗都)近日,娄星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这是娄星区法院2022年以来首例判决生效的“拒执犯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先后两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开办的娄底市某洗煤有限公司归还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和刘某的货款、借款等共计198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某在收到法院判决后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王某某于2016年7月22日至2017年4月25日期间,先后与江西萍乡、娄底、邵阳等地9家公司有生意往来,在收取营业款时,为了逃避法院将营业款冻结,王某某均向对方公司说明法院会冻结其公司和其本人银行账号中的资金,要求对方公司在结算营业款的时候,转账至其儿子、亲属的银行账户或以现金结算的形式结算营业款。经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2016年5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的第一份判决书生效后,从其他公司合计进账人民币1500余万元。
2016年12月26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委托娄星区法院执行,因被告人王某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娄星区法院对其司法拘留15日。2017年11月7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该院执行,因被告人王某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也不按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两次报告财产令的要求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对其进行司法拘留。
娄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王某某不服并提出上诉,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事关老百姓合法权益的及时兑现,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诚信基础,事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今后,娄星区法院将持续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协调联动,进一步规范拒执案件移送程序,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惩治拒执犯罪,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附:相关法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红网
作者:严彩霞 罗都
编辑:张孙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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