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娄底12月23日讯(通讯员 张永红 周小英)近日,娄星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车辆轮胎碾压的碎石飞溅伤害行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1年8月,周某某在某公司项目工地旁的道路上正常行走,遇到吕某某驾驶的混凝土运输车行驶至该区域时,车辆轮胎碾压的碎石突然飞溅至周某某的面部,造成周某某受伤的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某在医院住院治疗,并经司法鉴定为10级伤残。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周某某无奈之下便起诉至娄星区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等相关费用。
娄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是一起非接触性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根据“谁侵权谁赔偿”的原则,吕某某应当向周某某承担侵权责任。经开庭审理查明,在事故发生时,道路上来往的车辆仅有吕某某所驾驶的车辆,道路上没有其他可造成碎石飞溅的因素,结合相关证据及证人证言,应认定周某某的损害与吕某某的行为有关,故吕某某需承担事故责任。因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周某某赔偿损失,不足部分由吕某某承担。最终,法院判定,周某某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理赔范围内理赔,不足部分由吕某某承担。案件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和吕某某均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案件圆满结案。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作为特殊的侵权类型,受侵权法的调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相对于行人而言属于危险行为,对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避免造成对周围的人或物的损害有较高的要求,驾驶人应当有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
来源: 红网
作者:张永红 周小英
编辑:罗子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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