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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④】家事并非“私事”!娄底中院发布家事审判白皮书
2023-11-22 21:37:55 字号:

【法眼④】家事并非“私事”!娄底中院发布家事审判白皮书

编者按:为进一步加大法治宣传力度,提升司法宣传影响力,努力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红网娄底站、时刻娄底频道联合策划《法眼》系列报道,宣传好做法、好经验及涌现出的先进典型等。今天推出第四期《家事并非“私事”!娄底中院发布家事审判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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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中院举行全市家事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

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谭卫丰 通讯员 梁成文 陈晓明 实习生 郭莎莎 娄底报道

家事并非“私事”,如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及时亮出法治的“护身符”?给付高价彩礼,未结婚是否需酌情返还?“全职妈妈”离婚能否获赔家务劳动补偿?

11月21日,娄底召开全市家事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娄底市家事审判白皮书(2018-2022)及包括离婚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抚养费纠纷、婚约财产纠纷等多种类型在内的6起家事典型纠纷案例。

近年来,娄底两级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扎实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司法规范引领作用,促进家事纠纷和谐化解,倡导善良风俗。

2018年至2022年全市一、二审家事案件共计结案24958件,其中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结案24238件,占家事案件的比率为97.12%,继承纠纷结案720件,占家事案件比率2.88%。从结案方式看,四年来,一、二审家事案件调解或撤诉案件合计12264件,调撤率达49.14%。其中,2018年调撤案件2034件,调撤率达44.28%;2019年调撤案件2262件,调撤率达47.37%;2020年调撤案件2106件,调撤率达48.14%;2021年调撤案件2891件,调撤率52.58%;2022年调撤案件3071件,调撤率达53.72%,案件调撤率呈逐年稳步上升之势。从结案结果看2018年至2022年,娄底法院一审家事案件24162件,二审家事案件为796件,上诉率仅为3.29%。

全市两级法院深入开展诉源治理,把非诉纠纷化解机制挺在前面,民商事案件的诉前调解成功率达到40%以上。通过构建多元解纷工作机制,2018年至2022年,一、二审家事案件调解或撤诉案件合计12264件,调撤率达49.14%。全面贯彻《反家庭暴力法》,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7份,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撑起了法治“保护伞”。自《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娄底法院共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20余份,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有力司法保护。

案例1.赡养义务不应附加其他条件

——杨老诉蒋一、蒋二等赡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杨老现年96岁,与丈夫共生育了三子二女(蒋一男、蒋二男、蒋三女、蒋四男、蒋五女)。1995年,蒋四男成家,杨老与丈夫蒋某随蒋四男共同生活,2005年12月,蒋某去世,杨老跟随蒋四男生活至2013年9月。2013年9月至2017年10月,杨老主要跟随蒋二男生活,期间,亦在蒋一男、蒋三女、蒋五女家住过。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杨老跟随蒋四男生活。2018年2月至今,杨老在蒋一男、蒋二男、蒋三女、蒋五女家轮流居住,再未到蒋四男家居住过。2017年10月9日,因杨老年事已高,且患老年痴呆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涟溪桥社区居委会指定蒋一为杨老的监护人。蒋一男、蒋二男、蒋四男对杨老的监护及赡养问题无法达成共识,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社区调解,五兄妹达成协议,约定五兄妹轮流赡养杨老,按从大到小的顺序每人负责一个月,并约定杨老所有存款及退休金暂由监护人蒋一男保管(但数目需向兄弟姐妹公开),该款主要用于杨老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及杨老百年以后的花费。蒋一男、蒋二男、蒋三女、蒋五女均在该调解协议上签字,并按协议履行。蒋四男以杨老的存款及退休金账目未公开等为由拒绝在该调解协议上签字,亦未按协议的约定赡养杨老。杨老遂诉至法院,要求蒋四男依协议约定履行赡养义务。

裁判要旨: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不得因为父母财产被其他赡养人管理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也不得以先前与赡养人共同生活照顾已付出较多赡养义务为由而免除现阶段的赡养义务。《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内容公平合理且符合常理,杨老的其他四个子女均已按协议履行,蒋四亦应依照协议约定履行赡养义务,杨老的监护人蒋一未公开杨老的财产账目并不能作为其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杨老虽然以前跟随蒋四生活的时间较长,但当时杨老生活能够自理,现杨老生活已完全不能自理,先前的共同生活照顾不能免除现阶段蒋四对杨老的赡养义务。

典型意义:孝敬长辈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赡养父母也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且履行赡养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杨老现年事已高,身患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五个子女均应承担赡养照顾的义务。法院处理此类赡养纠纷,应充分发挥村委会、居委会、调解委员会等组织在矛盾纠纷调处中与人民群众接触最直接、最频繁,对群众内部矛盾掌握的情况较为全面、具体的优势,多方协同化解矛盾,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2.给付高价彩礼,符合解除赠与条件的可酌情返还

——贺某诉邓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贺某与邓某于2022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并同居生活。贺某为被告邓某购置了一个价值13028元的金手镯。2023年农历正月,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订婚仪式后,贺某托媒人肖某向被告邓某之母交付了彩礼168000元。原、被告同居后,被告邓某于2023年1月怀孕,后因故流产,因性格不合及买房产生分歧等原因,贺某、邓某于2023年3月自愿终止恋爱同居关系。分手后,原、被告就彩礼返还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为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当地习俗向对方给付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婚约财产的目的未能得到实现,给付方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合乎法理,返还的具体数额应当按当地风俗、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双方分手过错、共同生活时间、彩礼的数额、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综合考虑。本案中,考虑到贺某、邓某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同居期间女方因流产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等因素,法院酌情认定被告邓某应当返还彩礼128000元给原告贺某。

典型意义: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一方按照习俗给付另一方礼金与贵重物品,给付彩礼的本质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应充分结合案情,考虑当地风俗、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共同生活时间、彩礼的数额、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酌定彩礼返还数额。面对彩礼问题,男女双方都应以理性的态度对待,量力而为,物质只是感情交往的助推剂,精神契合才是婚姻长久的关键。引导大家移风易俗,以俭养德,回归彩礼原有的内涵意义。

案例3.“全职妈妈”离婚获赔家务劳动补偿

――杨某诉邹某离婚案

基本案情:杨某与邹某于2005年2月在冷水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自2005年12月至2017年10月,双方先后生育了三个子女。生育小儿子时,邹某患有妊娠期糖尿病。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邹某因生育小孩无法长时间参加工作,在抚养子女、做家务等方面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原告于2021年4月向法院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同年5月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后夫妻感情并未改善,杨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裁判要旨: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邹某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准予杨某与邹某离婚。但邹某与杨某结婚十七年,婚后因生育了三个小孩无法长时间参加工作,在抚养子女、做家务等方面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故法院酌情认定原告补偿被告5万元。

典型意义: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是我国2001年婚姻法新增的制度,该项制度在20年的实践经历中,其立法价值和社会效应已得到充分的彰显。这项制度以法律形式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有利于鼓励家庭成员参与家务劳动,促进夫妻双方互相尊重,对于平衡夫妻经济利益,消除就业一方对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歧视,维护家庭和谐稳定有着积极意义。法院从婚姻存续时间长短、投入家务劳动强度、家务劳动负面影响、家庭收入情况等方面考量家务劳动经济补偿,有利于保护家庭妇女合法权益、推动全社会性别平等、维护社会稳定。

案例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权要求配偶支付扶养费

——原告吴某与被告温某扶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吴某与被告温某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两人一直共同生活在原告家中,双方无共同子女。2019年7月,被告因患病住院,出院后回自己家居住,原告因家中建房未随同被告一起回家居住。自此,原、被告分居至今。因原告年老、无生活来源,便诉至法院。另查明:1.温某系退休职工,每月有退休金3000余元。2.温某身患糖尿病、高血压、脑梗塞后遗症等多种疾病,每月药费1000元左右。3.原告有子女四个,没有退休金,有脂肪肝等疾病。

裁判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年老、无固定收入,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在经济上应承担扶养的义务,子女的赡养义务不能免除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法院考虑到双方现已分居生活,被告年事已高,且身患多种疾病,每月需要上千元的医药费用支出,以及原告另有四个子女应当依法尽赡养义务等因素,酌定被告温某每月给付原告吴某一定扶养费。

典型意义:随着我国社会进入老龄化,老年人的养老问题逐渐显现。在众多老人中,再婚夫妻以及与配偶有矛盾的老人的养老问题更加需要重视。夫妻之间相互扶养,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作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生活上应当相互照料、相互供养,尤其在一方年老、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固定经济收入的情况下,有扶养能力的配偶,更应主动扶助对方。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不以离婚为前提,但此类案件需要考虑夫妻一方确需扶养,而对方确有抚养能力。本案是典型的涉老年人案件,法院审理中考虑到二人系再婚且现年老体弱均需子女照顾的现实问题,实现了情理法的有机结合,充分体现了司法裁判最大限度保障老年人权益,实现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的价值导向。

案例5.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无直接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可代位行使探望权

——吴某与江某抚养纠纷

基本案情:原告吴某与被告江某之子刘某于2011年3月未婚生育一子吴某一。2012年2月许,刘某带小孩吴某一离开吴某,后与吴某就小孩抚养问题协商未果。不久,刘某带吴某一回湖南涟源生活。2016年4月,刘某因患直肠癌去世。2017年初,江某带小孩吴某一与吴某一起到广东河源生活。2018年春节后,江某带小孩吴某一回湖南涟源生活至今。吴某因几次到湖南看望小孩,江某未予配合,遂提起诉讼。此外,原告吴某在广东务工,以工作收入为生活来源。

裁判要旨:民法典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兄与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等按顺序担任监护人。小孩吴某一自出生至今的大部分时间由被告江某照料生活,江某对其具有亲权利益。但小孩吴某一在父亲去世后,母亲吴某是其法定的唯一监护人,吴某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吴某一的法定义务。故此,法院判决由原告吴某抚养吴某一,并考虑到江某代为履行了抚养义务,对小孩具有亲权利益的前提下,酌定江某具有探望吴某一的权利。

典型意义:抚养纠纷中,往往涉及亲情、伦理与法律关系的交织甚至错位。当事人对于小孩的抚养,特别是形成长期生活关系的长辈与子女之间,往往形成了强烈的情感依赖。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既站在法律权威的立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争取最符合其利益的抚养条件,又排除“机械司法”思维,维护与未成年人形成长期抚养关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亲权利益,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司法温度。

案例6.家事非“私事”,人身保护令划红线

——李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原告李某与被告邹某系自由恋爱后于2001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邹某一、儿子邹某二,由原告父母带养。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好。2022年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李某于2023年5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以邹某多次以与双方婚生子邹某一、邹某二同归于尽威胁申请人,并多次纠缠恐吓,严重影响到李某及其家人的生活为由,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裁判要旨: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人李某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并提交了被申请人邹某威胁恐吓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其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法院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邹某对申请人李某及其家人实施家庭暴力和威胁恐吓;禁止被申请人邹某对申请人李某及其家人实施骚扰、跟踪等行为。

典型意义:一般而言,家庭暴力具有私密性和持续性,受害者可能遭受长期的伤害。家庭成员之间或者家庭成员之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都可能受到家庭暴力的威胁。当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本案中,原告作为弱势群体的女性,善于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以自身行为示范了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及时地维护了自身的人身安全。人民法院依法果断对家庭暴力说“不”,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及时亮出法治的“护身符”。

来源:红网

作者:谭卫丰 梁成文 陈晓明 郭莎莎

编辑:罗子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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