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发布会现场。
红网时刻新闻12月29日讯(记者 罗子依 通讯员 龚卓 李立颖)近日,涟源市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家事审判白皮书》,通报涟源法院2020年以来家事审判工作情况。
发布会上,涟源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唐振对2020年以来涟源法院家事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工作举措和典型案例进行梳理汇总,并针对当前家事纠纷的显著特征提出防范建议。
《涟源市人民法院家事审判白皮书(2020-2025年)》显示,2020年1月至2025年11月,涟源法院共审理家事案件8629件,约占一审民事案件的24.94%。各年度受理案件数分别为:2020年1043件、2021年1269件、2022年1422件、2023年1919件、2024年1635件、2025年1月-11月1341件。案件数量在2023年达到峰值后呈回落趋势,反映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逐步发挥作用。
针对家事案件特点,涟源法院秉持“和合”理念,聚焦矛盾实质化解与家庭关系修复,采取五项举措推动家事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一是构建多元解纷机制,整合调解资源,推行“一站式”平台与联动调解,将大量纠纷化解在源头。二是深化柔性司法理念,将调解贯穿全程,加强心理疏导与判后回访,促进案结事了。三是关注妇女、儿童、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权益,畅通保护通道,强化司法保障。四是锻造专业审判团队,统一裁判尺度,提升解纷能力。五是强化价值引领,通过普法宣传、巡回审判等方式弘扬优良家风,延伸社会治理效能。相关工作成效显著,家事案件调解率同比上升15%,有力推动了家事纠纷的实质化解。
为更好发挥家事审判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发布会上,涟源法院还发布了5个家事审判典型案例。
附:涟源市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一
因家暴导致离婚与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
原告罗某(女)与被告梁某(男)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同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十余年并生育一双儿女。自小儿子出生后,因家庭经济变拮据频繁引发矛盾,梁某多次酒后殴打罗某及子女,公安机关两次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但梁某仍未悔改。罗某不堪忍受家暴,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主张直接抚养两名子女,并要求梁某支付损害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梁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离婚情形,依法准予离婚。鉴于两名子女均年满8周岁且自愿随罗某生活,结合梁某的家暴行为对子女成长的不利影响,判令子女由罗某直接抚养,梁某支付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梁某作为实施家庭暴力的过错方,导致离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酌情确定由梁某赔偿罗某2万元。
【典型意义】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时,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对家庭暴力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即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违反前述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势必使另一方遭受肉体、精神上的双重损害。因此,有必要使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得到惩罚,无过错方得到补偿和救济,这同时也是维护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案例二
一方隐瞒重大疾病引发的撤销婚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男)与被告卢某(女)于2020年9月经媒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订婚并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一个月后,陈某发现卢某行为异常,经询问得知卢某自16岁起患有精神分裂症,长期服药未痊愈。2021年2月,陈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并要求卢某赔偿经济损失17万余元。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关于“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之规定,本案中,卢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系医学上认定的重大疾病之一,其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陈某。因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陈某可在得知撤销事宜后一年内主张撤销婚姻,故法院对陈某要求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至于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了确认。
【典型意义】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在不违背公序良俗和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地保障自然人的婚姻自主权。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是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则将“重大疾病”列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之一,目的在于通过保障婚姻双方的知情权而维护婚姻自由自愿原则,将结婚的决定权交还当事人,如果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仍愿意缔结婚姻关系或缔结婚姻之后愿意维持的,法律不予干涉。该条规定了患有重大疾病夫妻一方的婚前告知义务,既保障了一方当事人的知情权,又保护了当事人婚姻自由。
案例三
涉外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颜某(男)与被告邓某(女,越南籍)于2023年7月在越南经媒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双方在湖南省民政厅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颜某向媒人支付了介绍费及彩礼等共计18万余元。两人共同生活一个月后,颜某外出工作期间,邓某无故离家出走,之后无法联系。经查,邓某近年频繁出入中国,颜某通过多种方式并前往越南寻找邓某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与邓某离婚。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婚姻的缔结和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颜某与邓某系跨国婚姻,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姻基础薄弱,婚后因文化差异、语言不通等因素,共同生活短暂即分居,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典型意义】
爱情无国界,但跨国婚姻仍需谨慎。本案中,颜某自与邓某相识、缔结婚姻,到邓某离家失联,颜某多方寻而无果,不仅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与时间成本,最终未能实现相伴相守的婚姻期许,落得劳燕分飞的结局。近年来,涉外婚姻数量呈上升趋势,借涉外婚介之名实施诈骗的案例亦屡见不鲜。此外,涉外离婚案件即便不存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争议,仅因涉外送达程序的特殊性,办案周期也远长于普通离婚案件,当事人投入更多的时间、精力,付出更高的诉讼成本。鉴此,缔结跨国婚姻务必秉持审慎态度,坚守“感情是婚姻的基础”的婚恋观,充分尊重各国风俗和彼此真实意愿,理性追求幸福美好的婚姻生活。如此,方能有效防范“人财两空”的风险,避免陷入“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困境。
案例四
“闪离”后彩礼退还案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女)与被告谢某(男)于2021年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订立婚约,一年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举办婚礼,谢某给付彩礼16万元,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双方异地工作、聚少离多,婚后三个月便因矛盾导致分居,分居两个月后,双方协商离婚未果,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谢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张某退还彩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且均认为无和好可能,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关于彩礼返还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结合双方结婚时间较短、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状态、彩礼数额较高的实际情况,同时综合考量当地婚嫁习俗及彩礼使用情况,判决张某向谢某返还彩礼8万元。
【典型意义】
彩礼的本质是婚姻缔结的礼节性赠与,其核心应回归情感表达而非物质交换。本案审理遵循“婚姻以长期共同生活为目标”的司法理念,在尊重结婚登记效力的基础上,针对“闪离”情形合理调整彩礼返还比例,既妥善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又积极引导社会公众理性看待彩礼问题,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回归“礼”,助力弘扬健康、文明、节俭的婚嫁新风尚。
案例五
因不正当男女关系产生的赠与无效财产返还案
【基本案情】
原告徐某(女)与第三人周某(男)系夫妻关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某与被告王某(女)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交往期间,周某在两个月内向王某转账赠与24000元,徐某得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周某向王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由王某向徐某返还其从周某处收取的24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周某基于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向王某赠与财产,即便王某主张其不清楚周某已婚事实、自身并无插足他人婚姻的主观故意,亦不影响赠与行为效力的认定。法院向双方释法明理:无论王某是否知晓周某的婚姻状况,周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既侵犯了配偶徐某的财产共有权益,又违背公序良俗,案涉赠与行为应属无效,王某收取款项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向徐某全额返还涉案款项。
【典型意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双方互相负有忠实义务,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婚外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该处分行为并非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既侵犯了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又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自始无效,受赠人取得财产亦无合法依据,应当全额返还。本案的处理,既是法律对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否定性评价,亦是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司法守护,充分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作用。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其稳定和谐离不开正确价值观的支撑,夫妻双方应恪守忠实义务,严守公序良俗底线,共同维护婚姻关系的神圣性与严肃性。
来源:红网
作者:罗子依 龚卓 李立颖
编辑:李响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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