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通讯员 刘双 禹颖聪 娄底报道
随着数字经济方兴未艾,短视频、直播电商等流量经济也迎来爆发式发展,不少商家选择网络推广方式进行营销,当面临推广效果不符合预期时,能否要求推广方退费?有没有法律依据?
2023年3月,吴某与长沙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协议,向其支付推广费用2万余元,由该公司负责吴某所经营店铺在抖音平台上的运营与推广。在签订协议时,该传媒公司承诺在其运营推广下,平均每日可增加营销额数百元。但是,在之后的数个月中,吴某发现该传媒公司所制作的带货视频质量堪忧,大部分视频需要优化后才能通过平台审核,而且该传媒公司在推广引流方面也乏善可陈,带货视频的浏览、点赞、转发、评论等数据都不尽如人意。吴某在多次与该传媒公司协商退款事项未果后,遂向双峰法院提起诉讼。
双峰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原告吴某提供的证据来看,被告某传媒公司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被告某传媒公司应当承担“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的违约责任。
在双峰法院办案人员和特邀调解员的释法明理下,双方达成诉前和解,某传媒公司退还吴某1.8万元,吴某就本案申请撤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来源:红网
作者:刘双 禹颖聪
编辑:罗子依
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