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娄底9月23日讯(通讯员 严彩霞)贺某因犯诈骗罪被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王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执行。
2020年9月1日,该案立案执行。执行干警接手案件后,仔细查阅案卷,第一时间发起对两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询,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执行干警遂对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
2020年9月3日,执行干警接到被执行人王某母亲的电话,称自己女儿的银行卡被冻结了,执行干警遂向其阐明了王某因未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借此机会,执行干警从法律规定上、家庭情理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断地做王某母亲的思想工作,劝其帮王某代缴了这笔罚金,最终,王某母亲同意代缴。同时,在做王某母亲思想工作的过程中,了解到王某母亲也是另一被执行人贺某的亲戚,遂请王某母亲和贺某的家人沟通下,代缴了贺某的罚金。最终,两被执行人的家属于2020年9月3日代缴了两被执行人应承担的罚金。
短短两天时间,顺利执结这起刑事财产刑案件。据悉,该院十分重视小标的额案件的执行力度和效率,强调“速”字当头,从“速”字中提升执行绩效,从“速”字中提升群众满意度。
来源:红网
作者:严彩霞
编辑: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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