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娄底1月21日讯(通讯员 唐湘丽 谢斓)近日,双峰县人民法院梓门法庭审结了一起同居关系非婚生子抚养费纠纷案件。
2011年初,彭某甲与郭某甲通过相亲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订婚后两人开始同居生活。6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结束恋爱关系,期间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彭某甲在与郭某甲同居时已怀有身孕,于2012年2月生育男孩彭某乙,小孩出生后一直随彭某甲生活。据彭某甲陈述,孩子出生后抱着孩子去找过郭某甲,但是郭某甲避而不见,彭某甲遂独自抚养彭某乙。2020年8月,彭某乙教育医疗等各项费用开支逐渐增多,彭某甲的抚养压力日渐沉重,遂再次去找郭某甲向其提出分担彭某乙的抚养费等事宜,郭某甲不认为与彭某乙存在亲缘关系,拒绝支付抚养费。2021年3月,彭某甲向双峰法院梓门法庭提起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某甲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经初步审查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彭某乙与郭某甲之间可能存在亲子关系,而郭某甲没有提交相反证据,并仍持否认态度。彭某甲遂向法院提出申请亲子鉴定,起初郭某甲拒不配合,经法官多次与之沟通,并告知郭某甲如不配合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郭某甲终于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经DNA鉴定,确定郭某甲为彭某乙生物学父亲。
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守护孩子健康成长,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实际情况,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支出情况,法官作出下述判决:被告郭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彭某甲自2012年2月21日起至2021年2月20日的小孩抚养费64800元;自2021年2月21日起,被告郭某甲于每年的2月21日支付原告彭某甲下年度的小孩抚养费7200元,直到小孩彭某乙成年。
一审判决后,郭某甲不服判决,主张只承担起诉后彭某乙的抚养费,遂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娄底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郭某甲主张无法律依据,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与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等。
来源:红网
作者:唐湘丽 谢斓
编辑:江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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