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娄底2月18日讯(通讯员 张任泊 贺怡凌)近日,双峰县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谢某、谭某与他人共谋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案。被告人谢某犯诈骗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谭某犯诈骗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责令被告人谢某、谭某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4719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谢某、谭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31949元,上缴国库。
利令智昏 知法犯法
2021年7月,被告人谢某、谭某与冯某(已批准逮捕、另案审理)共谋,在明知GOIP设备可以同时使用多张电话卡海量拨打电话、明知架设GOIP设备系帮助境外诈骗团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利欲熏心,走上违法犯罪的深渊。
谢某、谭某与冯某分工明确,由谭某联系卖家,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一台具有32个卡槽(即可以同时使用32张电话卡)的GOIP设备和大量电话卡。之后由谢某通过“蝙蝠软件”联系“小宝”(待查),按照“小宝”的指示,三人在双峰县境内架设GOIP设备开机,频繁更换手机卡和架设地点,以图逃避公安机关打击。
高压严打 锒铛入狱
2021年7月31日至9月16日,三人通过架设该设备共计非法获利17万余元。经查,谢某、谭某、冯某在该GOIP设备上使用的多张手机卡均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扣押的尾号为2467手机卡骗取被害人王某34339元;扣押的尾号为3907手机卡骗取被害人刘某10380元,涉案金额共计44000余元。
2021年9月18日,双峰县公安局民警将正在架设该设备的被告人谢某抓获,并依法扣押该设备及手机卡100余张。10月1日,谭某被抓获到案。10月19日,经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12月16日,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
依法审理 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谭某与他人共谋,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他人拨打诈骗电话提供技术支持,诈骗数额巨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在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谭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谭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谭某的违法所得依法应当退赔给被害人;对供犯罪所用的被告人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张任泊 贺怡凌
编辑:江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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