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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盐业市场管理的通告

  娄底市盐务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盐业市场管理的通告

  娄盐政字〔2017〕2 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食盐市场管理,打击非法经营食盐行为,确保全市人民群众吃上放心合格食盐,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 号)、国家工信部办公厅、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6]211 号)和《湖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6]31 号)文件的规定,结合 2017 年 2 月 21 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盐改跨区经营政策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盐业体制改革期间,国家继续坚持完善食盐批发专营制度,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任何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食盐生产、批发业务。

  二、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改革过渡期内,食盐批发企业(含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下同)开展跨区食盐销售经营活动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进行:(一)通过自建物流系统或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委托其将食盐配送到商超、销售网点以及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的单位等食盐终端用户;(二)通过自建分公司进行食盐销售业务,自建的分公司不得委托没有食盐批发许可资质的单位、个人开展经营活动;(三)通过自建销售网点直接开展食盐销售业务;(四)通过现有渠道开展食盐销售业务。

  三、对于实行跨区物流配送的食盐批发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不得弄虚作假,委托无经营资质的企业和个人,采取签订虚假用工合同、虚假物流配送协议等方式,违规开展食盐批发业务。对违规开展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据《食盐专营办法》、《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违法经营食盐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将液体盐、工业用盐、农业用盐、井矿盐卤水等非食用盐产品充当食用盐进行销售或用于食品生产、加工,违者将予以重罚。

  五、从事食盐零售的单位和个人需购进食盐的,应当到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购买,采购食盐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索取配送单据。

  六、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盐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盐的名称、规格、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七、广大个体工商户、餐饮饭店、食堂、食品生产加工等单位要谨防以提供低价食盐为诱饵收取预付款和保证金的行为。涉盐违法举报电话:0738-8362600,8362601

  特此通告。

  娄底市盐务管理局

  2017 年 3 月 3 日

来源:红网娄底站

编辑:谭卫丰

本文为娄底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ld.rednet.cn/content/311/2017/0316/1387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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