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代考触犯刑法,考生、“枪手”5被告人受审,图为庭审现场。
红网时刻娄底6月10日讯(通讯员 张乐琳 胡婷)近日,方某因文化程度有限,科目三的安全文明知识考试一直无法通过,然而方某并没继续认真复习,而是动起了歪心思——找人代考。
方某先后找到肖某、聂某、谭某甲、谭某乙代替其参加科目三考试,肖某、聂某、谭某甲、谭某乙共同商定,由肖某代替方某进行考试,肖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方某4000元。
替人代考被捉现行
2016年12月5日,被告人肖某持方某身份证到娄底市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科目三安全文明知识中心考场,代替方某考试。14时40分许,肖某进入考场准备考试时,被现场监考的民警发现身份证与本人信息不符,遂被带离考场,当场抓获。
2016年12月5日,聂某、谭某甲主动到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黄泥塘派出所投案,12月16日,谭某乙主动到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黄泥塘派出所投案,2017年1月18日,方某被广东省韶关车站派出所民警在韶关车站抓获,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作弊行为法律严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被告人肖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被告人聂某、谭某甲、谭某乙参与代替考试的商量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6月7日,娄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方某表示,此前他并不知道代替他人考试是犯罪行为。经过此事,他意识到自己法律意识太淡薄。“我希望其他人不要再找人代考,考试还是凭自己的本事。尤其是考驾照,凭自己本事去考,也是对自己的安全负责。”方某对找人代替自己考试的做法,感到后悔。
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将定期宣判。
法官说法
替考作弊入刑震慑作弊行为 利于维护考试公平
此案的审判长胡婷介绍,代替考试罪是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的一项罪名,现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定考试的,可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代理考试罪是典型的对向犯,刑法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两方行为人。该项罪名的增加,对打击公务员考试、高考、驾考等国家考试中的作弊行为提供了法律支撑。这也能很好的震慑国家考试中的作弊行为。
考试作弊是一种扰乱社会秩序,践踏社会公平正义的违法行为。替考行为不仅破坏了社会诚信,也侵害了其他考生的利益,组织考试作弊和代替考试入刑,也体现了我国对这种破坏诚信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将有利于净化考试环境,维护考试的公平。
胡法官说:“就此案来看,如果肖某代替方某考试成功,未经正规培训和考试而获得驾驶证的肖某,很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这也是对自己,对社会不负责任。考试季来临,也提醒广大群众一定不要以身试法。”(编辑/李响炮)
来源:红网娄底站
作者:张乐琳 胡婷
编辑:谭卫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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