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通讯员 吴小洁 娄底报道
“感谢检察官出手相助,我和现在的女朋友终于能领证结婚了!民政局已经给我撤销原来的婚姻登记了,困扰我10多年的问题终于解决了!”12月8日,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检察院在对县民政局检察建议监督案件中的当事人吴树征(化名)进行回访时,他激动地说道。
登记结婚后老婆出走 派出所查无此人
吴树征是新化县曹家镇某村村民,2005年在外务工时认识了湖北籍女子张月娥(化名),两人同居一段时间后,于同年12月27日返回新化县,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春节后的一天,怀孕三个多月的张月娥私自去医院流产后出走,并一直处于失联状态,至今未归。这之后,吴树征一直独自生活。
直到2022年9月28日,吴树征新谈了女朋友并打算登记结婚,遂向民政局申请撤销其与张月娥的婚姻登记,民政局认为不符合规定未予撤销。吴树征转而向公安机关求助,当地派出所查明,张月娥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提供的公民身份号码不存在,她的身份信息均是虚假的。
17年后婚姻登记难撤销 意中人无法娶进门
长时间找寻妻子无果后,2008年,吴树征谈过一场短暂的恋爱,那时也动了离婚的心思,并将所有证件交给曹家镇当地的法律工作者去办理。不幸的是法律工作者意外去世,连带着有关吴树征婚姻登记证明文件全部丢失。最终只能找到两人在2006年办理的生育证,以证明两人的婚姻存续关系。
2022年9月28日,吴树征带着公安机关出具的张月娥婚姻登记身份信息系虚假的证明,正式向新化县民政局申请撤销其结婚登记。该局以其不符合婚姻撤销登记的法定条件,无法作出处理,并告知吴树征只能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
吴树征只得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自己与张月娥的婚姻登记无效。但本案婚姻登记行为发生在2005年12月27日,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已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检察建议督促履职 还当事人婚姻登记资格
2022年10月,新化县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主动履职过程中发现该案线索,遂立即展开立案调查。
调查发现,吴树征与张月娥登记结婚的事实确实存在,张月娥登记身份信息也确系虚假信息,民政局在履职过程中,存在对婚姻登记人和相关材料审核把关不严的情况,该行政确认行为存在程序瑕疵,应当依职权或依申请自行纠正。同时,该局对吴某请求以无法律法规依据为由不予办理,明显不当。
11月15日,新化县检察院正式向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依法撤销吴树征与张月娥的婚姻登记,在以后的婚姻登记中要严格依法履职,避免错误登记。
11月28日,民政局回函表示,已依照程序撤销该婚姻登记,并将组织负责婚姻登记办的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升业务能力,加强婚姻登记审核把关,同时在婚姻登记窗口全部配备高拍仪、身份证阅读器等,杜绝用虚假证件登记结婚的事件发生。
检察官说
该案只是该院行政检察部门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众多案件的一个缩影。或许困扰群众多年的“忧心事”就像一颗“烫手的山芋”,但我们坚信,凭着这颗检察为民的初心、践行公平正义的决心,我们定能将“烫手山芋”化为“手中利刃”,凝聚行政和司法合力来真正解决群众身边的“忧心事”,真正践行“行政检察,为民而行”。
来源: 红网
作者:吴小洁
编辑:罗子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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