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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禁燃区专项整治工作

红网时刻娄底8月2日讯(通讯员 罗达意)7月31日下午,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付凯军采取“四不两直”方式,率队深入娄星区、经开区调研禁燃区高污染燃料专项整治工作。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指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日前,根据省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典型案例通报,市市场监管局迅速召开整改会议,印发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推动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思想,提升站位,坚决扛牢部门责任,勇于担当,推动督察问题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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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组随机考察街道沿线餐馆。

当天,调研组首先对娄底城区甘桂路、钢城东路、桑塘路等街道沿线餐馆进行随机检查,了解掌握早餐店、烧烤摊、城郊餐饮场所的燃料类别和来源。

随后,调研组以涟钢周边为重点开展蜂窝煤加工企业实地整治调研,在黄泥塘街道金园小区和曹家村附近实地检查3处加工点,询问了解煤球销售去向,并开展政策宣讲,要求依法经营、规范销售行为。顺着线索,调研组来到仙人阁附近的一煤球经营部,询问了解生产历史、经营状况、销售去向,对经营者进行政策宣讲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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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组在调研现场召开调度会。

根据调研掌握的情况,付凯军随即召开现场调度会,听取娄星区、经开区市场监管部门前段禁燃区散煤禁售等情况汇报,了解工作进度和工作中存在的困难。

调研组强调,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要迅速弄清楚散煤经营场所底数,加强禁燃区散煤直送、网络配送的巡查执法,落实散煤质量抽检,依法查办一批典型案例,同时要加强协调配合,推动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环境督察问题整改取得实实在在成效。

市场监管部门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禁燃区内禁止销售散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可处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可处没收设施,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二)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四)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 红网

作者:罗达意

编辑:罗子依

本文为娄底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ld.rednet.cn/content/646742/94/129224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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