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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星法院集中宣判2起涉毒案件5人被判刑

红网时刻娄底3月30日讯(通讯员 严彩霞 陈婕妤)3月27日,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对2起涉毒案件进行集中宣判,5名被告人被判处八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娄星区法院通过此次集中宣判,充分发挥刑法惩罚、遏制毒品犯罪的作用,有力震慑了毒品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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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被告人李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运输、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数量不满十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故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百元,上缴国库。

被告人罗某存贩卖毒品罪、诈骗罪、被告人康某杰、康某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罗某生犯贩卖毒品罪一案:被告人罗某存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数量不满十克;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诈骗罪。被告人康某杰、康某江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数量不满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罗某生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数量不满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罗某存系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康某杰、康某江行为积极、主动,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罗某生起了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康某杰、康某江第二次贩卖、运输的毒品是假毒品,系犯罪未遂,依法对该部分犯罪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存、康某杰、康某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生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存、康某杰、康某江、罗某生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存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存的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故判决被告人罗某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被告人康某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被告人康某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被告人罗某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追缴被告人罗某存的违法所得八千三百元,上缴国库。

来源:红网

作者:严彩霞 陈婕妤

编辑:罗子依

本文为娄底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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