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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艳遇”背后的万丈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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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开展涉黄“小卡片”专项整治。

红网时刻新闻通讯员 刘品 娄底报道

不堪入目的淫秽文字外加一张穿着暴露不知道名的女子照片,附上隐藏万般玄机的二维码……原来在宾馆酒店盛行的涉黄“小卡片”“小贴纸”被人堂而皇之地放上了街头,插上了车主的车窗。有人心醉神迷,鬼使神差地想来一场“艳遇”,殊不知“小卡片”“小贴纸”之后的罪恶与陷阱,二维码里隐藏更多的是让你有苦无处诉说的骗局。

聚上下之能,博采众长

“市县主战、派出所主防”警务机制改革在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如火如荼地进行。分局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针对民众反映强烈、深恶痛绝的违法犯罪行为展开深度研判与分析。

5月11日晚,娄星区副区长、娄星公安分局局长罗文卫组织治安大队、刑侦大队、网安大队、“情指行”一体化实战中心及城区四所的相关负责人召开整治涉黄“小卡片”工作部署会。会议安排部署行动内容及各单位分工,由治安大队牵头,刑侦大队、网安大队等专业警种全力提供技术及业务指导支持,各派出所的“两队一室”积极作为,特别是社区警务室做好基础摸排,掌握好违法犯罪分子的作案规律,有针对性地开展夜间巡逻防控等工作。

集全局之力, 精心组织

部署会后,各单位积极作为,专业警种与派出所分工协作,雷霆出击。专业警种开展研判并提供技术支持,社区民警开展步巡及各类清查。社区民警获知有的路段停放的汽车多辆车窗玻璃缝里被人插上了印有淫秽文字及图片的涉黄小卡片等信息后,对这些路段特别留心,在提高对这些路段巡逻频率的同时与周边群众沟通交流,了解更多涉案信息,及时记录好重点时段及路段,有效地摸排清楚散发涉黄“小卡片”嫌疑人的特征及作案时间。通过专业警种的支持,及社区提供的基础信息,派出所“两队一室”高质量运行,到点蹲守,锁定抓人。

举万钧之势,暴风出击

5月12日到5月16日的短短5天时间里,分局共破获4起散发涉黄“小卡片”、粘贴“小贴纸”引发的拉客招嫖、传播淫秽信息案件,抓获违法嫌疑人7名,其中3人已被行政拘留,另外4人正在处理中。特别是5月16日凌晨,大科派出所的抓捕组于凌晨2点多抓获散发涉黄“小卡片”嫌疑人1人,万宝派出所的抓捕组奋战到凌晨5点多,在某路段当场查获散发涉黄“小卡片”嫌疑人3人,并当场收缴大量未发完的涉黄小卡片、打印设备、纸张等物品。据办案民警介绍,散发“小卡片”的嫌疑人多数系社会无业人员,均是通过一些QQ群聊天接单,每发一张涉黄“小卡片”或粘贴一个涉黄二维码“小贴纸”均可获得0.3到0.5元不等的报酬。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有的“小卡片”并不是简单的小卡片,而是打着提供“特殊服务”的幌子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引流,上当受骗者因为怕名声受损多数选择忍气吞声,不敢报警。

涉黄小卡片既抹黑了城市形象,又极易滋生违法犯罪,影响十分恶劣。目前,该局相关警种已经调取重点路段视频监控录像,对凌晨在路边散发涉黄“小卡片”的嫌疑人进一步摸排,专项整治工作仍在全力推进中。据统计,今年以来,该局共办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10起,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6人,办理介绍卖淫、扰乱公共秩序等案件22起,共抓获32人,其中28人被行政拘留,4人正在处理中。

警方提醒

发现涉黄“小卡片”,千万别因为好奇拨打上面的电话或者扫描二维码,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绝不掉入“黄色陷阱”。如有发现,请立即报警。

招嫖骗局一般有5个步骤:

第一步,四处撒网。

骗子会四处发布所谓的“色情服务”等涉黄小卡片和招嫖信息,大多会附上性感露骨的照片,就等着好色之徒上钩。

第二步,物色目标。

等被害人主动找上门询问招嫖信息时,骗子立即承诺相关服务内容,并通过各种忽悠、诱惑,让被害人想入非非,丧失理智。

第三步,预交订金。

达成交易意向后,骗子开始以各种理由让被害人先交钱、后见人,并信誓旦旦,一收到钱便马上上门服务。通常这笔钱的金额不会很大,一般是三四百元,主要是为了试探被害人的心理防备程度。

第四步,变本加厉。

当被害人交了第一笔钱后,骗子会编出其他借口,以要保证“小姐”安全为由,要求被害人再交几百、几千元保证金。接下来,骗子各种要钱的借口会层出不穷,“雪球”会越滚越大,直至被害人骑虎难下,心力交瘁。

第五步,无影无踪。

当被害人幡然醒悟,想放弃交易,与对方交涉时,骗子已消失得无影无踪。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 红网

作者:刘品

编辑:谭卫丰

本文为娄底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ld.rednet.cn/content/646749/51/126607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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