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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业态骑手已获职业伤害保障,商业保险还能理赔吗?法院判了:照赔!

每天接单前花几毛钱买的意外险,

出事后保险公司却以“已有职业伤害保障”为由拒赔。

这笔钱到底该不该赔?

近日,涟源市人民法院审结

这样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美团众包骑手李某在送餐途中骑行自行车时,不慎与一辆滑板车发生碰撞,导致尺骨、桡骨及胫骨等多处骨折,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伤情被依法认定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规定的“职业伤害”范围,他因此获得了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等共计9万余元。

然而,李某此前每日通过平台投保了由大连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投保的《众包骑手意外险》,保险金额为60万元。当他向承保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到对方明确拒绝。

保险公司认为,李某已获得职业伤害保障,属于保单中“若被保险人符合职业伤害情形,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免责范围,故不予赔付。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李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意外伤残保险金12万元及鉴定费2730元。

法院判决

涟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尽管保单名义上的投保人是大连某科技有限公司,但保费实际由骑手每日支付,被保险人也是骑手本人,保险公司对此明知。因此,李某是实际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能以“名义投保人”为由规避对实际保障对象的责任。

其次,免责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不产生效力。保单中“职业伤害不赔”的条款,属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向骑手本人履行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对李某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此外,职业伤害保障是政策性、托底性的社会保障,而商业意外险是市场化的风险分散方式,二者性质不同、功能互补,并非互相替代的关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保险金12万元及鉴定费2730元。

法官提醒在此,法官提醒大家,投保时,请务必仔细阅读合同,特别是关于保险责任、免责情形等重要条款。如遇“XX情况不赔”等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格式条款,有权要求对方予以明确说明。同时,注意保存好保费支付凭证、电子保单、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一旦发生纠纷,这些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来源:红网

作者:曾勇永 李立颖

编辑:熊小航

本文为娄底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ld.rednet.cn/content/646956/59/155414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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