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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峰检察成功追诉3起敲诈勒索犯罪

红网时刻娄底9月5日讯(通讯员 谢伟瑜)双峰县检察官严查细审,成功追加起诉3起敲诈勒索犯罪事实和一个罪名,近日,3被告人均被判重刑。

2017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彭某某、李某某一起商量利用PS技术合成淫秽图片实施敲诈勒索,3人购买了打印机、信封、相片纸、银行卡等作案工具,利用PS技术合成淫秽图片并打印敲诈勒索信。同年6月,刘某某等3人在云南昆明等地将敲诈勒索信件邮寄给各地的被敲诈勒索人,以举报或公布被敲诈勒索人与他人不雅照的方式相要挟,要求被敲诈勒索人汇款至指定的银行卡内。同年7月,公安机关将3被告人抓获并当场扣押了11张银行卡等作案工具。

2017年10月30日,双峰县公安局以被告人刘某某等3人敲诈勒索刀某某20万元,涉嫌敲诈勒索罪向双峰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扣押的银行卡中在2017年6月至7月期间还存在多笔交易记录,该案有可能还存在其他敲诈勒索犯罪事实,于是在对案卷材料进行反复梳理后,列出了详细的补查提纲,并与侦查人员进行了商量沟通。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终查证被告人刘某某等3人还敲诈勒索了任某某等3人47万元,涉嫌犯罪金额达到6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同时,审查中还发现扣押的11张银行卡均系他人身份证所开,三被告人的行为同时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5月3日,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某、彭某某、李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67万元,非法持有以他人身份证明开户的信用卡,涉嫌敲诈勒索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依法提起公诉。经审理,审判机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予以认定,数罪并罚,对刘某某等3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年、十年六个月、十年有期徒刑。

来源:红网

作者:谢伟瑜

编辑:袁雅琴

本文为娄底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ld.rednet.cn/content/2018/09/05/4508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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