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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鸿冠集团原董事长石江泳一审获刑25年

红网时刻12月29日讯 今日上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湖南鸿冠集团公司原董事长石江泳、副董事长杨建梅、副总裁胡光磊及财务工作人员周辉、叶世明、付庚永、黄义安等七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贷款诈骗、诈骗、信用卡诈骗、行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石江泳犯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五万元。被告人杨建梅、胡光磊、周辉、叶世明、付庚永、黄义安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及相应罚金。继续追缴被告人石江泳、杨建梅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49,469,255.85元,被告人石江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308,685.34元,被告人杨建梅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5,220.00元,返还集资参与人;追缴被告人周辉等5人相应的违法所得;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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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石江泳、杨建梅隐瞒公司连年亏损、巨额负债的实际情况,通过电视、报纸、广告牌等媒介大规模向社会公开宣传鸿冠集团资产雄厚、经营状况良好的虚假事实,骗取集资参与人的信任,以月息1.8分至6分不等的高利率为诱饵,以鸿冠集团或个人名义公开向社会大量非法集资。为了吸收更多的资金,石江泳、杨建梅于2011年4月制定了集资流程模式和奖励提成制度,在鸿冠集团财务部下设立资金部专门进行非法集资,并发展了被告人周辉、叶世明、黄义安、付庚永等人进行非法集资。截至2015年9月29日,鸿冠集团名下累计筹集集资债权资金11亿余元,至案发仍有3.5亿余元资金未返还集资参与人。同时,被告人石江泳、杨建梅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产权证明做担保等,诈骗银行贷款77,629,116.16元;被告人石江泳、胡光磊诈骗公共财物金额为1,537,500.00元;被告人石江泳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恶意透支,共计诈骗所得1,946,536.40元;被告人石江泳、杨建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行贿金额为269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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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江泳、杨建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周辉等人协助石江泳、杨建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石江泳、杨建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贷款诈骗罪。被告人石江泳、胡光磊诈骗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石江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并且经发卡银行有效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石江泳、杨建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均构成行贿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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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编辑:李梅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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