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星法院公开宣判两起涉恶案,32名被告人被判刑。
红网时刻娄底7月16日讯(通讯员 彭艳嫔 张乐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娄星法院将认真履行审判职能,确保打击速度、力度与强度,进一步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开展,保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为维护辖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7月12日、7月15日,娄星区人民法院对黄某明等9名被告人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以及周某华等23名被告人涉嫌聚众斗殴罪、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两起涉恶案件集中公开宣判,32名被告人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非法所得。
黄某明等9名被告人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一案
7月12日,娄星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朱卫军担任审判长,公开宣判了一起9名被告人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一案,黄国明等9名被告人分别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判决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到有期徒刑十个月不等的刑罚。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份以来,以被告人黄某明为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被告人曾某、张某等人较为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了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三次以上犯罪活动,形成了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黄某明、曾某、张某、李某平、张某粤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被告人黄某明、曾某、张某共同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黄某明纠集他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被告人曾某、张某、颜某、罗某杰目无法律,共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黄某明、曾某、张某、李某平、张某粤、苏某、赵某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并有殴打情节,9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
9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与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娄星法院对这9名被告人当庭进行宣判,被告人黄国明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曾波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张洁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李颜平犯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张粤犯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颜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被告人罗世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被告人苏磊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被告人赵楠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周某华等23名被告人涉嫌聚众斗殴罪、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一案
7月15日上午,娄星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23名被告人涉嫌聚众斗殴罪、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一案,其中认定7名被告人系恶势力团伙成员,依法从重打击,16名被告人虽不属恶势力团伙成员,但均予以获刑,最高获刑有期徒刑九年,该院通过此次集中宣判,有力推动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
经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周某灿、陈某、谢某龙与肖某柱(另案处理)、被告人李某桃、陈某、谢某龙与肖某柱、谢某宗(另案处理)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在娄底市娄星区辖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团伙。被告人周某辉、李某安、严某与谢某、胡某增(已判决)等人明知周某灿、肖某柱、谢某龙、陈某等人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聚众斗殴,仍按照周某灿、李某桃等人的要求积极参与,系恶势力成员。该院对各被告人当庭进行宣判,分别对谢某龙、陈某等23人判处有期徒刑不等刑罚。其中系恶势力团伙成员谢某某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虽然一部分被告人因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为恶势力成员,但在聚众斗殴犯罪中从纠集人员人数和速度看,人数多,速度快,规模大,社会危害大,遂均依法予以了从重处罚。
被告人谢某龙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陈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被告人周某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周某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被告人张某初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被告人阳某山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被告人周某灿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被告人周某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被告人黄某威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被告人张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周某民犯聚众斗殴罪、犯非法拘禁罪、犯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某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杨某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被告人邓某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被告人严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何某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被告人李某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被告人盛某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被告人肖某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被告人邵某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伍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聂某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颜某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六千元)。
针对涉黑涉恶案件,该院坚持审判节奏快,确保黑恶势力得到及时惩处,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让每一名黑恶犯罪分子都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来源:红网
作者:彭艳嫔 张乐琳
编辑:袁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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