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来,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开展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查办了一批社会影响恶劣、具有警示作用的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案例1,李某非法生产销售假冒坚果案
2019年10月21日,娄底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公安局摧毁一家制售假冒沃隆牌每日坚果黑工厂,现场查扣原料和产品数十吨,拘留主要犯罪嫌疑人李某武2人。查扣涉案原材料扁桃仁49箱1100余公斤、腰果仁46箱1000余公斤、核桃仁77箱770公斤、蓝莓26箱,葡萄干47箱,蔓越莓蜜饯115箱等市场价值三十余万元的各类食品原料,查扣市价二十余万元13000余包的侵权假冒沃隆牌每日坚果成品,查扣未开封的侵权包装袋35箱达95万余个,查扣生产用烘焙机等生产设备若干,涉案物品整整装满四台重型货车。据初步调查,该地下黑工厂主要面向网络销售,涉案金额超过三百万元。同时,制售假坚果案先后被人民日报、央广网、湖南卫视、新湖南等多个国家、省级以上媒体报道,营造了严管重惩的高压态势,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案例2,娄底市娄星区某保健品日化店虚假宣传案
2019年1月25日,原娄底市工商局娄星分局经济检查大队接举报反映娄底市娄星区某保健品日化店涉嫌虚假宣传销售无限极保健食品,经核查后立案调查,该店负责人利用微信朋友圈对其所销售的保健食品进行虚假宣传属虚假广告,销售产品113216元,娄底市娄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双峰县某米粉加工厂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湿米粉”案
在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食品安全抽检任务中,双峰县某米粉加工厂2019年7月22日生产的“湿米粉”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双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535元,处以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冷水江市某食品经营部发布违法广告案
冷水江市某食品经营部,在销售保健食品及其他食品时,宣传其销售的食品可以治疗疑难杂症,2019年9月16日对其立案调查,经查明,该店在销售食品时,宣称可以调理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心脏病等几十种疾病。完全夸大和虚假宣传,对当事人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和形象的广告行为处罚2万元,对当事人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食品广告行为处罚1万元,合计处以罚款3万元。
案例5 新化县吉庆镇某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松子王、核桃)案
2019年8月8日,新化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湖南鼎誉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新化县吉庆镇某超市经营的松子王和核桃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80.00元;2、罚款15000.00元,罚没款合计15580.00元。
案例6,冷水江市李某销售侵犯“旺旺”商标专用权的饮料案
2019年5月24日,冷水江市投诉举报中心接到“旺旺碎冰冰”代理商李某英的举报,在冷水江锦和家园路段涉嫌销售假冒旺旺碎冰冰。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的“旺旺碎冰冰”果味饮料为假冒食品,共53件,每件价格32元,货值金额1696元,并立即进行查封,调查出当事人李某花无《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2019年7月13日,冷水江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1.5万元罚款。
案例7,涟源市龙塘镇某酒席配送中心无证销售未经检疫的非洲猪瘟冻肉案
2019年6月21日,涟源市畜牧水产服务中心在涟源市龙塘镇某酒席配送中心抽取了7个冻肉样品进行非洲猪瘟检疫,其中3个样品呈阳性。涟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重大疫病防疫指挥部的指令后,立即开展调查。经查,该店自2019年开业来,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期间于2019年3月19日从长沙某冷库以7800元/吨的价格购进了2吨“冻猪肚档油”,采取炼猪油的方式将1吨“冻猪肚档油”炼制650公斤“猪油”以14元/公斤的价格予以出售,至2019年6月21日止,炼制的猪油已全部售出,共获利1300元,总货值16900元。据此,涟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至涟源市公安局,并对涟源市龙塘镇一龙酒席配送中心作出没收剩余未炼制的1吨“冻猪肚档油”(已按规定无害化销毁处理)和违法所得1300元,并处罚款16900元的行政处罚。经营者刘某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12天。
案例8,娄底市娄星区某水坊经营致病性微生物铜绿假单胞菌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19年7月23日,娄底市娄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娄底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称2019年7月8日在娄底市娄星区某水坊抽样的包装饮用水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经立案调查,该公司抽检不合格批次包装饮用水共49桶,涉案货值金额为343元。娄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违法所得171.5元,并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9,龙某涛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19年9月9日,娄星区农业农村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娄底市娄星区万宝镇某农资经营部龙某涛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溴敌隆杀鼠剂,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法作出了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溴敌隆杀鼠剂85支;2、没收违法所得拾元整;3、罚款伍仟元整。
案例10,娄底市经开区某食品加工作坊生产菌落总数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19年6月28日,经检测,娄底市经开区某食品加工作坊生产的绿豆沙冰(雪泥)菌落总数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2019年7月23日,娄底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责令其立即召回该不合格批次产品,并限期整改,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该批次绿豆沙冰(雪泥)的货值金额743元,违法所得74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743元,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红网
作者: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李革革
本文为娄底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