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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源首例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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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娄底11月26日讯(通讯员 梁言)11月24日,涟源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决尚成明、马波、荣银军等3人二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十二万元至十五万元不等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被告人尚成明等三人伙同“小郭”(在逃),以他人名义在涟源市石马山镇湖泉村开办宏宏家具厂,在该厂内对回收的废旧电瓶拆解并冶炼加工成铅块,然后将铅块存放在涟源市渡头塘镇垣子村租用的仓库内,冶炼后的含铅危险废物被随意丢弃在宏宏家具厂四周。

2019年5月20日,经环保部门认定,危险废物总重量达74.4吨,其中铅锭净重35.53吨。经司法鉴定,宏宏家具厂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夜色掩护以拆解蓄电池的铅板冶炼回收铅,以逃避监管的方式在厂房内外堆存废铅板、废铅膏等危险废物,非法排放含铅废气废水,对大气环境、水环境和土壤环境造成污染,对生产现场和危险废物堆存场地造成了环境损害,环境损害成本将达72万余元。

尚成明等三人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明知生产铅块、铅锭会污染环境,仍加工生产并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其行为严重污染环境。且铅金属能够通过水、土壤、空气等途径进入人体,人体一旦铅含量超标,就会引发人体新陈代谢、生殖及神经方面的疾病,还易诱发儿童恶性肿瘤,甚至危及生命安全。截至案发时,尚成明等三人仍未对其污染环境的行为采取任何补救及修复措施,损害了社会公益。

据此,涟源法院依法组成“三名员额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的七人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并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梁言

编辑:李响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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