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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1年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生产、生活资料,成品油市场是否健康有序发展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为进一步整治和规范全市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成品油行为,今年以来,娄底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强化案件查办力度,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成品油、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质量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成品油计量作弊、无证无照经营黑加油站(点)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大批与群众紧密相关的涉油违法案件,为进一步凸显专项整治中重大案件的震慑效应,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娄底市娄星区XX加油站破坏加油机计量准确度案

2021年4月,娄底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娄底市娄星区XX加油站进行检查,发现该加油站5号枪示值误差达到+0.94%,检定不合格,执法人员当场将5号枪主板拆下并送加油机生产厂家鉴定,鉴定结果为该主板计量程序改变,遂以破坏加油机计量准确度立案调查。经调查,该站负责人承认了请人改变了程序的违法事实。当事人主观故意改变计量程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办案机构责令当事人联系客户赔偿损失,没收加油枪的计量主板,合计罚没151607.52元。

二、娄底市双峰县XX加油站破坏加油机计量准确度案

2021年9月,娄底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娄底市双峰县XX加油站进行检查,发现该加油站3、4、5、6号枪示值误差分别达到+2.32%、+2.06%、+2.14%、+2.12%,不符合燃油加油机检定规程检定不合格。经加油机生产厂家鉴定,计量主板与原出厂时状态不一致。当事人对加油机实施非法改装, 4块加油机计量主板管脚短接、通信控制器加装天线装置、在电脑主机中安装作弊系统,且4支加油枪计量检定不合格,破坏了计量器具准确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办案机构责令当事人联系客户赔偿损失,没收加油机计量主板,处罚没款158254.3元。

三、娄底市双峰县xx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柴油案

2021年6月,娄底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双峰县XX有限公司加油站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一台油罐车正在卸车用柴油,该加油站不能提供购进票据和成品油合格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加油站销售的车用柴油进行抽样,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该加油站在没有查验油品来源及合格证明的情况下,从不明供货商处购进0号车用柴油32.03吨卸入其加油站两个储油罐内,卸油前,罐内尚存有0号车用柴油19.11吨,我局抽检时,该加油站两个油罐内共有0号车用柴油51.14吨,截至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该加油站时,上述51.14吨(61091.8升)车用柴油已经全部销售,销售价为5.64元/升,销售金额为344558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柴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且销售金额较大,已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办案机构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四、娄底市双峰县xx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柴油案

2021年6月,娄底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双峰县XX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对该加油站销售的车用柴油进行了抽样,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该加油站5月购进0号车用柴油10吨,执法人员进行抽样时抽样基数为12262.4升,检验报告送达时已经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是6.6元/升,共计80931元,违法所得为16356元。该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0号车用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办案机构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356元;2、处罚款人民币80931元,合计罚没款97287元。

五、涟源市xx加油站销售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案

2021年5月12日,涟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第18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单》:涟源市xx加油站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经检验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9日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娄底xx石油分公司购进了6吨0号车用柴油(密度为0.84),进货价格(含税)为5150元/吨,进货总金额为30900元。上述6吨0号车用柴油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0号车用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办案机构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1.39元;2、罚款28000元。

六、闵xx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成品油柴油经营活动案

2021年5月,新化县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新化县西河镇的闵xx柴油加油点进行检查,发现该加油点摆放有柴油加油车两台,柜式加油机一台,车载加油机一台,但该加油点负责人闵xx现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经调查,该加油点负责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对外销售柴油,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案机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没款合计18384元。

来源:红网

作者:鸿轩

编辑:肖银资

本文为娄底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ld.rednet.cn/content/2021/12/18/106319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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