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娄底8月4日讯(通讯员 周威 张永红)近日,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娄星区法院对指使证人作伪证的李某和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的刘某乙进行严厉处罚,开出今年首张“诚信罚单”。
案情介绍
李某以民间借贷为由,将刘某甲起诉至娄星区法院。原告李某为证明其已经向被告刘某甲支付了借款,特意申请证人刘某乙出庭作证。刘某乙当庭陈述,其陪同原告李某前往约定地点,将现金交付给了被告刘某甲。后经法庭审理查明,涉案欠款实际上是因其他法律关系而产生,由被告刘某甲向原告李某出具了借条,原告李某并未向被告刘某甲直接支付现金。
庭审现场。
刘某乙在法庭上的虚假陈述和原告李某的相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诚信原则之规定,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娄星区法院对原告李某及证人刘某乙分别处以罚款5000元。
刘某乙及李某经法庭教育后,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出具悔过书,自愿接受处罚决定,已主动向法院交纳罚款。
娄星区法院开出“诚信罚单”。
法官提醒: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以及知道案件事实的证人,应当就案件事实如实陈述,不得说假话,作伪证。当事人作虚假陈述、捏造或者虚构事实,很可能会误导法庭,侵害其他诉讼当事人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体系,更可能会扰乱正常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虚假陈述和虚假诉讼必将承担法律责任。捍卫司法权威、营造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需要大家共同努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来源:红网
作者:周威 张永红
编辑:刘丹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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