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开庭审理现场。
红网时刻娄底4月23日讯(通讯员 龚露芳)近日,新化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运输毒品案提起公诉,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新化县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玉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经新化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2013年7月31日,被告人玉某某的男友张某为获取高额报酬,接受他人委托,驾驶白色长安微型车携带毒品经214国道老公路从勐海县前往景洪市,授意玉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公路前方为其探路,两人当日先后被西双版纳州公安边防支队勐海情报站执勤人员查获。执勤人员当场从张某驾驶的微型车内查获红色片状毒品疑似物4块,净重2242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7年11月17日,被告人玉某某的男友刘某某准备贩卖麻古给谭某某,将2条甲基苯丙胺片剂(1080克)藏匿在一个装满蜂蜜的桶中后,再放在被告人玉某某的奥迪车尾箱,两人交替驾驶该车从云南到邵阳,交易完成后,两人驾车离开邵阳。综上,被告人玉某某共作案二次,二次累计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约重332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该案宣判后,玉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将教育整顿成果转化为工作实效,严厉打击毒品犯罪,3月1日至4月22日,共办理各类毒品犯罪案件52件68人,其中批准逮捕37件46人,提起公诉15件22人。经人民法院审理,30人(含以往起诉案件)得到有效判决,判处十年以上共7人,有力的打击和震慑了毒品犯罪。
来源:红网
作者:龚露芳
编辑:肖银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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