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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发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5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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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

红网时刻娄底7月30日讯(记者 李响炮 通讯员 梁成文 钟李一)7月30日上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市法院执行案款集中兑现新闻发布会。会上,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张朝华发布了全市法院执行工作5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某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商行、某副食商店等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系列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17日,并于 2011年3月14日取得某注册商标,某商行、某副食商店等被告在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突出使用含有其注册商标的文字标识,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各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赔偿几千至上万元不等的经济损失。判决生效后,该系列案的各被告均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本案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积极采取各项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应财产。本案被执行人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知识淡薄,有的甚至几乎没有这方面的概念。被执行人认为自己卖点东西没有侵犯其他人的权利,故其情绪比较激动,对抗性很强。考虑到该系列案件的特殊性,执行法官秉着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积极与被执行人沟通交流,耐心释法明理,劝说其主动履行义务,并阐明了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最终,7名被执行人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商标权,并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该系列案件在一周内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系列案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及的被执行人人员多、纠纷时间长,如果执行不到位,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维护,知识产权成果得不到保障。而面对这样一个知识产权法律意识薄弱的群体,一味地采取强制措施,既难以根本解决问题,又可能激发矛盾,引发社会问题。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既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又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和释法工作。让被执行人明白自己为什么侵权,具体侵权在哪,提高了法律意识。该系列案从立案至执行完毕仅一周时间,是娄底中院实施案件繁简分流改革后缩短办案周期的一个典型,亦是开展“三湘风暴”之服务保障“三高 四新”战略专项执行行动的一个缩影,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二:付某军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被判刑案

【案情简介】

姚某顺、肖某汉与王某兵分别诉付某军、李某安民间借贷纠纷案,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付某军、李某安返还肖某汉、姚某顺100万元;付某军、李某安偿还王某兵借款本金100 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付某军、李某安未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还 款义务。姚某顺、肖某汉与王某兵均申请强制 执行。

【执行情况】

娄星区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付某军、李某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还款义务又拒不报告财产。2020年9月23日,娄星区法院将付某军依法传唤至法院,后在其手机上查找到多条微信转账记录,在其被传唤至法院的途中还转账5000元至其妻子微信账户,执行法官于当日下午前往银行调取付某军银行流水,发现其银行账号在2019年12月至 2020年9月期间存入28万余元。当日,娄星区法院决定对付某军司法拘留15天。付某军被拘留后仍拒绝执行,娄星区法院遂将付某军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2021)湘1302刑初324号刑事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付某军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典型意义】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被执行人均应及时、主动履行,确保司法公信得以树立,司法权威得以彰显。任何心存侥幸,想以违法手段规避执行,甚至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执行的,必将受到最严厉的惩处。本案被执行人在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擅自转移其个人名下的财产,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作出判决,有力惩治了拒执犯罪。对此种抗拒执行犯罪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

案例三:刘某平、杨某文与江西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案

【案情简介】

刘某平与杨某文分别于2019 年、2020 年在江西某建设有限公司工地作业时受伤,构成十级伤残。由于江西某建设有限公司未为刘、杨二人办理工伤保险,无法获得工伤保险理赔, 刘、杨二人与江西某建设有限公司协商后无果, 先后提起仲裁,经新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江西某建设有限公司分别向刘某平与杨某文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费、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等108010元、126274元。仲裁裁定书生效后,江西某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刘某平与杨某文分别于2021年3月8日、3月15日向新化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采取网络查控的方式对被执行人江西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线上查控并依法冻结了其账户上的相应资金,立即向江西某建设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督促其依法履行义务。因担心法院采取后续执行措施会影响公司的征信记录,对公司的经营、融资等活动造成影响,江西某建设有限公司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要求尽快履行义务尽早结案。执行法官为贯彻善意执行理念,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的影响,对江西某建设有限公司另行支付兑现款的请求予以允许。江西某建设有限公司按要求于3月18日主动将兑现款打到法院指定账户,其法定代表人还特意从江西赶到新化法院,积极配合办理后续手续。

【典型意义】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新化法院围绕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之“促民生,保稳定”专项执行活动,坚决根治执行领域顽瘴痼疾。本案被执行人执行前的消极与执行后的积极对比鲜明,凸显了法院的执行威慑力。本案的快速执结,彰显了执行法官的执行力度和效率,体现了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突出成效,树立了良好的法院形象。

案例四:梁某华等11人与涟源市某宝煤矿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

【案情简介】

梁某华等11人于上世纪九十年代陆续入职涟源市某腾煤矿务工,该煤矿因经营不善于2006年政策性关闭。经当地政府协调,涟源市某宝煤矿自愿承担安置涟源市某腾煤矿职工的部分费用,并与以梁某华为代表的11名职工签订了工资款转让支付的协议。但涟源市某宝煤矿一直未履行该协议,梁某华等人遂向法院起诉。双方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由涟源市某宝煤矿支付梁某华等人被拖欠的工资及滞纳金共计160余万元。因涟源市某宝煤矿未及时履行,梁某华等11人遂向涟源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与涟源市某宝煤矿关闭领导小组协调,并将该煤矿的关闭奖补资金160余万元划拨至法院执行案款专户。之后,涟源市某宝煤矿的其他债权人向执行法官反映,梁某华等11人涉嫌虚假诉讼,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执行法官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经批准暂缓支付执行款项,并告知反映情况的相关人员立即依法依规走法律救济途径。后经法院再审,撤销了梁某华等11人与涟源市某宝煤矿的民事调解书,涟源法院将涉及被执行人其他案件应履行义务的资金依法扣留外,将剩余的余万元关闭奖补资金返还至涟源市某宝煤矿关闭领导小组的指定账户。

【典型意义】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全市法院开展涉农民工工资案件专项执行行动,建立案件台账,准确把握案件底数及执行进展情况。对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做到优先接待、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兑付执行款,提高执行效率。同时,在优先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同时,对于执行标的涉煤矿关闭资金、奖补资金等资金分配时,也要充分听取当地群众及相关部门意见,谨防一些别有用心之人钻法律的空子,通过虚假诉讼获取不法利益。

案例五:刘某等与邓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2006年2月,成某将其建设的私人住宅楼中的一套房屋,以9万元的价格卖给刘某的妻子曾某,并签订了购房合同,成某向曾某交付了住房钥匙,并将用电户名变更到曾某名下。2008年9月,刘某与曾某协议离婚,约定此房归其女儿所有,但一直未装修入住。2010年12月,成某又与邓某签订购房合同,将该房卖给邓某。2011年4月,邓某向成某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共计18.6万元。邓某对房屋装修后于2012年11月底入住。2014年下半年,刘某发现本应属女儿名下的住房内被邓某一家居住,遂要求邓某一家腾房,多次交涉无果后,刘某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4月,法院终审判决邓某在判决生效三个月内搬离房屋。

【执行情况】

案件进行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按流程节点送达执行通知书,并现场调查勘验,多次找双方当事人谈话、宣讲法律,被执行人邓某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坚持如果不补偿其购房款和装修费,坚决不腾房。考虑到本案系“一房二卖”引发的纠纷,执行法官遵循善意文明执法理念和关注民生权益的办案原则,耐心细致地对邓某及其家人进行释法明理,告知他们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在强大的法律攻势下,邓某及家人态度逐渐转变。2021年4月15日,在省、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见证、监督下,双峰法院开展强制腾房执行行动。执行干警有条不紊腾房,并对整个执行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邓某及家人没有阻拦,整个执行过程透明规范,最终顺利完成腾房。考虑到被执行人邓某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始终会有“心结”,而本案的卖方成某现已负债累累,且是无赔偿能力的残疾人。为切实解决被执行人邓某面临的困境,双峰法院协调有关部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适当解决被执行人邓某提出的补偿问题。

【典型意义】

为切实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强占房屋、拒不腾房执行难等顽瘴痼疾,双峰法院在市中院统一部署下,开展强制腾房专项执行行动。执行过程中把 “我为群众办实事”与执法办案有机结合起来,将执行多年的“一房二卖”案圆满解决,执行手段和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体现了执法司法的温度,体现了依法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深度融合,做到了执行过程刚柔相济,让执行有力度更有温度。

来源:红网

作者:李响炮 梁成文 钟李一

编辑:肖银资

本文为娄底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ld.rednet.cn/content/2021/07/30/97240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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