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娄底市容错免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党委、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娄底市容错免责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娄底市委办公室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1日
娄底市容错免责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营造勇于创新、敢于担当的良好氛围,鼓励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干事创业,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的指示精神,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娄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错免责是指有关单位和党员干部(含公职人员,下同)在改革创新、履职担当过程中,非因主观故意出现偏差失误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不违法规、民主决策、勤勉尽责、出以公心、未谋私利等容错条件,并及时纠错改正的,依据有关规定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容错免责。
(一)推进改革、先行先试中因缺乏经验出现失误和错误的;
(二)法律、政策没有明令禁止,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出现失误和错误的;
(三)在履职尽责、攻坚克难过程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工作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作过失的。
第四条 对单位或党员干部容错免责,由相关党委(党组)提出申请,相应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核实、认定。
(一)申请。单位或党员干部认为属于容错免责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由相关党委(党组)向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理。纪检监察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告知申请单位党委(党组)。
(三)核实。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在作出受理决定后30日内出具调查报告,提出初步认定意见。
(四)认定。纪检监察机关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意见,报同级党委审批。认定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党委(党组)反馈。
(五)暂缓。对一时难以定论的,可以暂缓作出认定,暂缓一般不超过90日。
(六)公开。在作出认定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情况和认定意见须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条 承担重大改革任务、开展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以及推进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在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改革创新风险备案。
进行改革创新风险备案的,须提供风险评估排查报告,填报改革创新风险备案表。改革创新风险备案表须经单位党组(党委)盖章,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签字。
第六条 对已进行改革创新风险备案的单位及所属党员干部,纪检监察机关收到有关信访反映后,应启动容错免责核定程序,及时予以核实认定。对不适用容错免责的,执纪时要采取措施减少对改革创新工作的影响。
第七条 经认定予以容错免责的单位和党员干部,可在以下五个方面作容错免责处理:
(一)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绩效考核中免予扣分,免予一票否决;
(二)在干部提拔任用和评先评优、“党风廉政意见回复”中,不作负面评价;
(三)在年度绩效管理和作风建设综合考评中免予或减少扣分;
(四)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可按照相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负面影响。
以上可单独或综合使用。
第八条 各级党委、纪委要积极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把严格管理与热情关心结合起来,推动干部心情舒畅、积极作为。
(一)约谈提醒。对给予容错免责的单位和党员干部开展约谈提醒,指出其在履职过程中的不足、问题和错误,鼓励其放下包袱、轻装上阵、干事创业。
(二)纠偏纠错。督促有关单位和党员干部分析错误源头,落实整改措施,及时纠偏纠错,防止次生错误发生,最大限度挽回或减少损失。
(三)推进治本。指导有关单位和党员干部排查廉政风险,开展警示教育,规范权力运行,填补制度漏洞,避免类似错误和问题再次发生。
第九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容错免责。
(一)以改革创新为名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
(二)在同一工作、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的;
(三)违反明文规定,严重违纪违法的;
(四)谋取私利的;
(五)带有明显主观故意的;
(六)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
(七)容错免责申请材料弄虚作假,调查核实中隐瞒真实情况的;
(八)有其他不适用容错免责情形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纪委(市监察局)落实。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来源:红网娄底站
编辑:谭卫丰
本文为娄底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