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8万元的签约费,一份约定收益目标的“对赌协议”,七个月直播仅创收1900余元……当传媒公司要求全额退款,主播却指出公司也有违约。
这笔钱,到底该怎么退?近日,涟源市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由主播签约费引发的经纪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主播屈某与某传媒公司签订《主播经纪合作合同》,公司支付8万元签约费。合同包含“对赌”条款:12个月内,若公司从主播收益中的分成未达到8万元,主播需继续直播直至补足差额。
合同履行期间,屈某在UC、B站等平台进行直播,但收益不佳,仅为公司创造收益1917.89元,与8万元的目标相去甚远。
2025年3月,传媒公司以收益未达预期为由提出协商解约,并要求屈某全额返还签约费。而屈某则指出,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存在未按时支付报酬、隐瞒平台补贴政策等违约行为,拒绝全额退款。
协商无果后,屈某停止直播,传媒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返还签约费79682元;屈某也提起反诉,要求公司支付拖欠报酬。
法院判决
涟源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经纪合同合法有效。屈某虽完成了约定直播时长,但实际收益远低于预期,客观上导致公司的合同目的未能完全实现。
考虑到合同解除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且公司确实因收益不佳遭受损失,法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定屈某返还签约费66000元。
对于双方主张的违约金及律师费,因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损失,法院未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合同解除,屈某退还传媒公司签约费66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均应秉持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对网络主播而言,签约前应增强风险意识,认真阅读并理解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审慎判断自身持续履约的实际可能性。
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留存相关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传媒机构及合作平台而言,应遵循公平、诚信原则拟定合同内容,不得利用格式条款或优势地位设定过高违约金或显失公平的责任条款。在合作中应积极通过协商化解矛盾,促进合作关系的稳定与良性发展。网络直播行业的规范与繁荣,离不开各方对法律规则的共同尊重与遵守。只有坚持依法缔约、诚实履约,才能构建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实现行业的持续进步与合作共赢。
来源:红网
作者:曾勇永 李立颖
编辑:熊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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